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因哺乳期满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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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XH156290218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女,1978年6月出生,无业,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2018年2月24日,李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因李某某尚在哺乳期,2018年9月17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实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2018年9月21日,李某某到栖霞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由于李某某尚在哺乳期,针对实际情况,司法所制订了相应的矫正方案,通过做思想工作和帮扶措施,逐渐取得李某某信任,使其能够遵守各项监管措施。
【事实认定情况】
2019年5月27日,李某某哺乳期满。根据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予以收监执行。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栖霞区司法局启动收监执行前期准备工作。上门走访了解李某某基本情况,组织李某某体检,并制作调查笔录,确认其无其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
【建议情况】
(一)李某某哺乳期满,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齐备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于2019年4月9日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合议,形成提请收监意见,填写了《合议意见表》和《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证据材料报栖霞区司法局。4月15日下午,栖霞区司法局召集由分管局长、矫正局长、法制科长、司法所长等组成的评议审核小组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小组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同意提请收监。栖霞区司法局制作《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经局长审批同意后,附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向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请收监执行。
(二)2019年5月27日,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对李某某收监执行决定,在栖霞区司法局协助下,栖霞区公安分局完成对李某某的收监执行。
(三)栖霞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栖霞区司法局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栖霞区人民法院的收监决定书同时抄送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和栖霞区公安分局。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
【收监实施情况】
(一)得知自己要被收监执行,李某某情绪波动极大,十分抗拒收监。为能顺利执行收监,栖霞区司法局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协商李某某的收监工作,确定收监细节。同时做通李某某丈夫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服刑期间,小儿子由李某某丈夫和孩子的爷爷、奶奶负责抚养,大儿子由李某某哥哥代为照顾。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全程随同监督。
【小结】
本案中,栖霞区司法局既严格依法执法,又充分发扬人文精神,多方协调、多措并举,积极做通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顺利收监执行打下基础。注重宽严相济,疏堵结合,顺利完成了服刑监管与收监执行工作,达到了较为满意的结果。李某某家人探监后表示,李某某的身体情况已经有了明显好转,本人也表示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