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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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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XH156265742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66年4月12日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7年9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10月10日,又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0月27,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某矫正中心宣告入矫,正式由某司法所纳管。

王某自宣告之日起,司法所即将其纳入重点对象进行管控,对其佩戴电子监管设备。王某入矫后,虽基本上能配合司法所管理,但总体存在矫正意识差,态度散漫的情况。2017年12月8日,王某因参加入矫教育无故迟到,司法所对其进行教育并上报司法局给予警告;12月11日,王某再次于中心组织的个别教育活动中无故迟到,故由司法所上报,经司法局审批给予其警告处分;2018年2月24日,王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故再次给予其警告处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4月20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定位轨迹进行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重点对象王某的定位轨迹停留在宝山区高境镇国权北路殷高路附近。根据工作人员经验,该定位地点极有可能是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结合王某系涉毒人员,吸食毒品成瘾,司法所认为其极有可能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送往强戒所强制隔离戒毒。根据比对其运行轨迹,司法所认为王某是被某派出所抓捕,第一时间与派出所联系,并得到该所承办民警确认,王某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同时对其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专职干部与派出所联系后,于4月20日,携介绍信、王某社区矫正相关档案材料,前往派出所调阅其案卷材料,并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调阅带回,作为证据留档备查。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

鉴于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19日受到行政处罚。司法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提请撤销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二)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所在提请王某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过程中,第一时间报告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整个提请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违规之处。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撤销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于2018年7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2018年7月3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于撤销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决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王某于2018年4月19日由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后,即开始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2019年1月,派出所与司法所协调,拟于1月9日启动对王某的收监程序,并上报矫正中心及浦东新区司法局。9日上午,由派出所、司法所、矫正中心、浦东新区司法局矫正处工作人员组成执行收监工作小组,前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王某开展收监工作。

在羁押入看守所前的体检过程中,王某因高血压类高危疾病,不符合看守所收押条件。后转院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进行复查治疗,复查结果依旧显示王某血压过高,属高危病情,且王某拒绝总医院治疗。鉴于王某病情高危的现实情况,看守所最终做出不同意接收决定。当天夜里,收监工作组将王某送至其居住地,并由其姐姐作为担保人进行接收。同时与王某确认,于次日至司法所接受由矫正小组对其开展的专题教育。

(二)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鉴于王某未能成功收监,且其状态从被羁押看管(强戒所)变更为相对自由(已回家),司法程序的执行陷入了搁置。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获知相关情况后,积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协调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力求使法院的生效裁定真正落地执行。经检察院的协调,收监工作组于2019年2月25日再次启动针对王某的收监程序。在浦东公安分局及浦东新区看守所的配合下,顺利将某收押,执行其剩余刑期。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成功将王某收监执行后,利用集中教育契机开展了主题为严肃纪律、遵纪守规的专题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将王某案例进行剖析,着重强调王某虽身患严重疾病,但其非但不珍惜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悔改,甚至多次重新违反法律吸食毒品,最终在其认为不可能的情况下依旧失去了自由,入狱服刑。要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眼前社区矫正的机会,遵纪守规,以王某案例为鉴,避免再次违法犯罪。

【小结】

社区矫正虽然是行刑社会化的体现,惩罚的严厉性低于监禁的行刑方式,但它毕竟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此次对王某的收监工作虽然过程较为曲折,但在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之下,最终使违法犯罪人员得到其应有的惩罚,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捍卫了法律尊严。同时,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育,让其能正确认识自己特殊的身份,时刻感受到头顶上悬着的正义之剑,能以正确的认识及态度,更好的投入到社区矫正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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