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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马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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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XH156228969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2000年1月生,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人。2018年1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矫正期限2018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2月28日交付社区矫正。

马某于2018年2月28日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首次谈话教育,马某表示认罪服法,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个别谈话、走访和摸排,了解到,马某年轻气盛、自控能力差,遇事不能冷静处理;针对他的特殊情况。司法所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案,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落实各项教育、监管措施,定期走访、约谈、进行心理测评等。但其本人在矫正期间不认真悔过自新,我行我素任其发展,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人机分离避监管,私自外出难逃法网

2018年5月9日(周汇报),马某未打电话汇报个人情况,且未在钉钉软件里定位签到,其本人电话打不通。经向其父亲了解,马某已经外出到玉溪市红塔区某汽车租赁公司上班。司法所向当地派出所报备,请求关注马某动态,提供有效的线索,让其监督人想办法联系马某,回来接受社区矫正。直至2018年5月23日上午,马某才到司法所报到,供述了自己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事实。2018年5月28日,经峨山县司法局审批,给予马某第一次警告。

2.屡教不改当儿戏,惩处必不少

2018年5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马某次日早上9时到司法所并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次日,马某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10时许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马某,其本人一直不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马某父亲,其父亲反映:“他去汽车租赁公司拿东西去了,明天回来,我和他说不能外出,他什么也不听就走了。”经向监督人、矫正小组成员、村民、村干部了解情况,得知马某已经外出至玉溪市红塔区某汽车租赁公司上班,直到2018年6月14日才返回,马某供述了自己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事实。2018年6月15日,经峨山县司法局审批,给予马某第二次警告。

3.三次私自外出仍不改,收监已是早晚事

2018年7月9日(周汇报),马某未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个人情况,且无故不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得知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走访调查,其父亲也不知道去向。直至2018年7月28日,司法所再次到马某家中走访调查时,其父亲把马某临走前落下的名片给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名片显示是玉溪市红塔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经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拨通了该经理电话,询问了马某情况,该经理口述:“马某一直在本公司上班,一直在玉溪市。”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该经理介绍了马某情况,并让其规劝马某回辖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7月30日,马某返回供述了自己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事实。2018年7月31日,经峨山县司法局审批,给予马某第三次警告。

4.四次私自外出触底线,收监执行悔已迟

2018年8月3日(周汇报),马某未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个人情况,且不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得知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到其家中了解情况。其父亲反映:“马某已经去玉溪市游玩,我已经管不了,你们按规定处理吧。”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此事通知了派出所请求协助调查但无果。直到2018年8月16日,马某才返回司法所报到,交代了私自外出到玉溪市红塔区某社区游玩的事实。马某经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其行为已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填写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报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调查取证情况

马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深入到其居住地调查了解情况,收集固定人证、物证、书证、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做到了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鉴于马某无视法律规定,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实,2018年8月24日,峨山县司法局向原判法院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马某缓刑,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峨山县司法局对马某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将提请撤销缓刑的有关证据材料抄送县检察院,自觉接受县检察院监督。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认真审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9月7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书,对马某撤销原刑事判决书对马某宣告的缓刑,决定对马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峨山县司法局与县公安局密切配合,于2018年9月25日将马某押送峨山县看所守羁押,由看所守送交监狱执行监禁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峨山县检察院全程监督马某被收监的整个执行过程。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10月,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告诫他们要吸取教训、珍惜机会,模范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并主动签了“十不准”承诺书。

【小结】

此次收监执行工作,法、检、公、司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使不服从管教的社区矫正对象得到了及时惩处,也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震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马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成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一面反思之镜。正如微电影《隐形高墙不可逾越》中所说:“如果说真实的高墙震慑人心,那么社区矫正这道隐形高墙需要社区矫正对象更加常怀敬畏之心,常鸣警惕之钟,更加珍惜正在享受的自由,履行义务,努力改造,重塑新生,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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