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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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XH15621219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顺义区。高某因盗窃罪,于2018年1月6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10日,居住地司法所为高某办理了接收宣告,矫正期限一年,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10月19日,顺义区司法局通知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情况如下:7月20日,高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地盗窃蓄电池一组以及车上一部手机。随后,顺义区某镇派出所10月18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10日。
(二)司法所得到此通报后,立即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具体情况,通过向派出所、家属进行走访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并认定高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司法所整理了高某的相关证据材料,向顺义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社区服刑人员综合表现材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经区司法局、市司法局逐级审核同意,依法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11月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刑更1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该院对高某予以缓刑的刑事裁定,决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第22条的有关规定,在区司法局的指导下,司法所会同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收监预案,同时司法所加大对高某的监管力度,确保了高某不脱管,能够及时顺利收监。
【收监实施情况】
(一)11月30日收监当日,为确保高某被顺利收监,在收监过程中,按照工作方案,由社区矫正干警以谈话的名义将高某约至司法所。在高某到达司法所后,由区司法局、司法所共同向高某送达法律文书、宣读撤销缓刑的决定。随后,派出所的两名社区民警对高某进行控制并押送看守所。
(二)顺义看守所在对高某进行体检后,予以收监。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第25条的有关规定,验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即:撤销缓刑裁定书原件,新执行通知书原件,原刑事裁判书以及原缓刑裁定书。
(三)实施收监的过程中,检察院工作人员参与监督了收监的有关情况。
(四)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所管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向所管社区矫正对象表明了对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的态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司法所组织在矫人员的帮教小组成员再次明确了权责,进行了积极履责的教育,加强了矫正过程中各方力量的发挥。
【小结】
1.高某在假释考验期内不遵纪守法,受到行政处罚,有其自身好逸恶劳等自身原因,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交圈子,并在圈子内各种诱惑下出现了此次问题。在收监过程中,高某在对社区矫正进行自身评价时坦言:“自己没有听从司法所的教育,好逸恶劳不积极的去找工作,时不时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眼看就要解矫了,就这样被收监了,感到万分后悔”。
2.对所管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其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明确的在刑身份和遵纪守法意识。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属要经常性的进行警示教育,不断的明确权责义务,通过开展积极履责的教育,加强矫正过程中社会力量的发挥。
3.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要加强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切实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现实困难和需求,与其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4.收监工作的完成是各部门协调统一、工作人员团结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努力的共同结果。在今后的矫正工作中,司法所要进一步与各单位部门加强紧密联系,建立会商联动机制,通过有序组织协调,及时有效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