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被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7-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SJXH156143230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9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龙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吴某某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6月,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2018年7月3日,吴某某到贵定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情况

2019年3月5日,吴某某在网吧内盗窃他人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0日。

(二)调查取证情况

贵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查询调取了吴某某的盗窃违法事实和处罚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假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贵定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上报黔南州司法局。经黔南州司法局合议,依法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假释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提请撤销假释过程中,贵定县司法局主动将提请文书、佐证材料等资料抄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假释裁定的情况

2019年5月8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对吴某某假释的刑事裁定,对吴某某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9年5月19日,贵定县司法局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某实施收监,于2019年5月21日将吴某某送监狱服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吴某某实施收监的过程中,贵定县司法局依法向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报送了收监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吴某某收监后,司法所开展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专题讲解了吴某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该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引以为戒,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社区矫正监管教育的相关规定。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一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督促他们学法懂法守法;另一方面,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程序给予违法者惩处,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