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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大学诉陈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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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LGLD153654370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介】

被告陈某与原告某大学签订《洗衣房承包合同》,约定某大学将洗衣房承包给陈某。合同签订后,陈某购置全自动大型熨平机、刷卡机、全自动洗衣机等。投资应用到洗衣房。总费用达到160万元左右。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2017年9月22日,某大学向陈某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陈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洗衣房清理完毕,将相关设备连同房屋完好交还某大学。陈某接通知后,不予理睬。某大学决定起诉陈某。陈某委托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应诉。

【代理意见】

一、《洗衣房承包合同》是依法成立并生效

1、合同是合法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协商达成的。

2、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告依法发包,被告依法承包。双方均严格履行了《洗衣房承包合同》。并且履行时间截止于本案开庭已达  年之久。

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洗衣房承包合同》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情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具备单方终止合同履行的法定条件。

三、2017年9月22日原告下发的《通知》不具有解除《洗衣房承包合同》的效力

1、《通知》是原告方单方发出,被告对此莫名其妙地解除合同行为觉得非常不可思议,认为合同必须遵守,堂堂池州学院,教书育人的组织,应当模范地遵从契约精神,而不是视合同为儿戏,随意发个《通知》就解除了双方的依法签订的合同。掉个头来说,如果被告向原告发个解除合同通知,也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所以,原告单方发出的解除通知,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有效期内的《洗衣房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并没有解除。

2、《通知》内容粗糙。说项目违规,不能说出违规在哪个地方。

3、《通知》上提出的仅仅是续租合同的“中止”,而非“终止”。众所周知,“中止”与“终止”是有区别的。所以,原告在诉讼请求1中终止合同有效的说法不能成立。

四、《洗衣房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至2019年7月31日止,合同尚未到期。原告没有法定的单方终止合同的证据不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

五、被告为履行合同,在洗衣房投资很多财产。1、全自动大型熨平机壹台12万元,安装费1万元;2、锅炉壹台9万元,安装费2万元;3、刷卡机和全自动洗衣机陆台3万元;4、自建锅炉房壹间3万元;5、电动三轮车、装被子手推车共四辆2万元;6、投币刷卡和双拥洗衣机200台80万元;7、电表、线管、水管安装费20万元;8、房屋室内装璜和设施26万元。以上八项总计158万元。另外,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1日止,两学期承包费未结账。

综上,原告单方解除2016年1月15日签订的《洗衣房承包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017年9月22日终止合同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某大学的起诉。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某大学的诉请是基于确认原告2017年9月22日《通知》终止合同行为有效,而提供的2017年9月22日《通知》中却载明:“……,立即中止续租合同。”,并非终止续租合同,未能体现其主张,系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审计移送处理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现将上述问题移送你大学进一步核实,并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原告的本次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大学的起诉。

【案例评析】

一、关于原告向被告下发的《通知》内容问题

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合同未到期。原告某大学向陈某下发一《通知》,能否起到解除合同的效力。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原告下发的《通知》上面载明:立即“中止”续租合同。“中止”非“终止”。其次,《通知》是原告单方下发,陈某不予认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关于《洗衣房承包合同》有效性问题

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洗衣房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原告承包某大学的洗衣房由来已久,自2003年就开始承包。条件也与《洗衣房承包合同》相同。原告之所以起诉被告解除合同,是基于省委巡视组的整改处理书。省委巡视组认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而要求整改。但某学院在诉讼中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所以《洗衣房承包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是有效的。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确认合同效力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争议问题。

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洗衣房承包合同》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解除《洗衣房承包合同》程序合法。代理人在接受被告委托后,积极搜集证据,查阅法条。分析原告举证的材料,找出漏洞。在庭审中,有理有据,提出力代理意见。因此,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某大学的起诉。

涉案双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框架内平等协商解决问题。并不是解除合同了事,而应对合同解除带来的一系列后续问题,例如,承包购置的财产及补偿等问题一并处理,这样才能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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