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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陈某重新犯罪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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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XH156045646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4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南昌市湾里区。因非法拘禁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考验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陈某于2017年3月3日到湾里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2017年2月28日到2018年5月7日期间,陈某一直能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018年5月7日19时,陈某和朋友相约在湾里区某酒店聚餐,席间,陈某饮下五瓶啤酒。晚21时许,陈某驾车时被湾里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为醉酒驾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7MG/100ML),但陈某一直未将此情况向司法所报告。

2018年6月5日,区司法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学习,要求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但陈某仍未向社区矫正部门的工作人员报告其危险驾驶的情况。

2018年6月14日,工作人员通过“江西省社区矫正执法监管平台”发现陈某定位监管失败,电话也已关机,通过多方查询,才得知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6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区分局交通管理局了解陈某危险驾驶情况,被告知陈某在被湾里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为醉酒驾驶是,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7MG/100ML,2018年6月7日正式立案,并于2018年6月11日对陈某刑事拘留3天,于2018年6月14日决定延长拘留到7天。2018年6月18日,因犯罪嫌疑人陈某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湾里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立案侦查。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依法按照程序,将危险驾驶材料报送湾里区检察院,湾里区检察院向湾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9月13日经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对其缓刑部分应予以撤销,实行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6)赣010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陈某的缓刑宣告部分。

2.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9月13日,陈某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湾里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送交监狱执行。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9月26日,居住地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在集中教育中宣读了湾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要通过陈某重新犯罪的事件,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警示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提高了认识,纷纷表示一定会以陈某重新犯罪事件为戒,珍惜社区服刑机会,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小结】

通过陈某重新犯罪的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要从抓小、抓早做起,另外,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不定期进行人员抽查,防范于未燃,对于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制定相应的措施,避免他们做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情。同时,还要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沟通,做到出现问题时能及时了解信息,定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法律知识,让他们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重新做人,使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顺利完成社区服刑,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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