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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某被撤销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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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XH156041134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石某某,男,户籍地为江西省安义县。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浙江省乔司监狱第二分监狱五监区服刑。2018年9月28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石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到安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10月16日,石某某无故缺席安义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9时30分,安义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拨打石某某定位手机三次,均无人接听,于是改拨其父亲电话,告知其父亲尽快通知石某某参加当天上午的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截止上午12时,石某某仍未到安义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当天下午,工作人员继续联系其担保人戴某,仍然寻找未果。直至10月17日,石某某才前来报到。为强化矫治效果,县司法局依法对其予以警告一次。

2018年10月25日至28日,石某某的定位手环多次出现离线报警、拆卸报警、低电报警,负责监管的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其应该及时充电开机接受监管,石某某虽然口头表示改正,但实际上定位手环依旧处于离线状态。为此,县司法局再次对其予以警告。     

2018年11月15日,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告知石某某其应到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参加集中点验,石某某仍然是口头答应,却没有前来报到。县司法局第三次对其予以警告。

石某某在被警告三次后,口头表示会改正错误,但行动上仍无悔改表现。2018年11月26日,石某某在收到司法所通知后,仍然缺席了次日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且始终不接电话。工作人员在拨打石某某的父亲及其担保人戴某的电话后,他们均表示无力承担对石某某的监管教育工作。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鉴于石某某已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如定位手表长时间处于离线状态,不按规定参加集中点验、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被予以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存在故意逃避监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之规定,司法所迅速组织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假释的相关材料,根据规定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11月28日,县司法局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假释建议书》。

(二)2018年11月28日,县司法局将刑事裁定书、撤销假释建议书、收监执行决定书、石某某被撤销假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县司法局提请撤销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2018年12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决定对石某某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12月12日,安义县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的5名工作人员共同将石某某押往浙江省乔司监狱,完成体检、报到、转交、签收等衔接工作后,将其交付监狱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2月12日,县人民检察院的1名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了对石某某的押解和收监过程。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某撤销假释执行原判刑罚后,县司法局迅速开展专题案件警示教育活动,在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各司法所进行了一次以案释法集中教育暨社区矫正对象点录活动,告诫全县在矫社区矫正对象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彻底消除侥幸心理,服从监管,规范行为,严守法律红线。

【小结】

对于在刑意识不强、态度消极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教育训诫,在其发生违规行为时必须及时收集证据,对警告、训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及时提请撤销假释收监执行,这既是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需要,也是维护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权威性、严肃性的需要。在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某被警告后仍不改正,被及时处理,在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中起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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