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娄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6-1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XH156039995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娄某某,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南昌县;2018年2月7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考验期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娄某某在收到县司法局的电话通知后,仍不按规定在判决生效10日内前来报到,2018年3月1日,被处以书面警告一次。
2.娄某某未按规定办理外出请假手续,超出规定活动区域,对工作人员勒令其当天返回的要求置若罔闻,2018年5月29日,又被书面警告一次。
3.娄某某入矫后违反电子腕表监管的有关规定,在被口头警告3次后,2018年12月18日,又受到书面警告一次。
4.娄某某被警告三次后,于2019年1月9日因参与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500元。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南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三次书面警告审批及决定书、谈话笔录、手机及电子腕表监管平台离线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鉴于娄某某以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矫 科、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9年1月18日南昌县司法局向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建议对娄某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1月18日,南昌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县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监督。1月22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县司法局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社区矫正科的工作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的情况。
2019年1月31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娄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娄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南昌县司法局收到丰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后,与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通力协作,于2018年2月17日将娄某某抓获,并送押到南昌县看守所执行收监。
(二)南昌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参与了对娄某某的收监执行工作,并协调南昌县看守所对娄某某实施关押。
(三)娄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南昌县司法局下发《关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娄某某撤销缓刑的情况通报》,要求各司法所组织警示教育活动,并要求各位社区矫正对象对照检查,并写出深刻的心得体会,收到了很好警示效果。
【小结】
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部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搜集、固定证据,并与原判决法院及时联系,对违反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启动提请撤缓收监程序,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并主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协调解决收监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保证了收监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