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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邓某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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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XH156016104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男,1974年5月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甲街道,居住地为涪陵区乙街道。2017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2018年7月17日被涪陵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为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2018年7月23日,邓某到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9月8日,邓某与“张五”(具体姓名不详,在逃)电话联系要求购买毒品,并于9月10日商定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和地点。9月11日18时,邓某前往重庆市渝中区从“张五”处购得毒品。19时许,邓某携带购得的毒品返回涪陵时,在G50S高速公路涪陵南收费站下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2包,共计重498.85克。经鉴定,查获的2包疑似毒品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含量分别为68.5%、64.9%。因涉嫌运输毒品罪,邓某于2018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二)调查取证情况

涪陵区司法局于2018年9月14日从涪陵区公安局得知邓某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后,立即调查走访了邓某及其家属,核实了邓某不假外出到重庆购买毒品的事实,作了调查笔录。涪陵区司法局根据涪陵区检察院建议,准备等待法院审判邓某新罪时合并判罚,没有对邓某提请收监执行。此后,因该案关键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被抓获归案,管辖此案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及时审判,邓某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的风险性较高,涪陵区司法局于2019年3月准备向涪陵区法院提请对邓某收监执行。2019年3月15日,涪陵区司法局前往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取了邓某涉嫌犯罪的全部证据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司法所收集整理完相关材料后,于2019年3月18日向涪陵区司法局上报了《关于建议提请对邓某收监执行的报告》、《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会议讨论记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经涪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评议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涪陵区司法局于2019年3月20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邓某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涪陵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及证明材料同时抄送了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涪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检察官认为,邓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之规定,应当向批准、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9年4月2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对邓某收监执行裁定。

【收监实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涪陵区人民法院将邓某收监执行决定书送达给涪陵区公安局,由涪陵区公安局负责对邓某执行收监。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收监执行全程予以监督。司法所在收到邓某收监执行决定书后,终止了邓某的社区矫正,完善工作档案后移交涪陵区司法局。

【小结】

本案邓某涉嫌重新犯罪,且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已完结。涪陵区司法局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相关调查走访笔录,认定邓某不假外出购买大量毒品事实成立,达到“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利于管控邓某,防止其脱逃或重新犯罪,避免造成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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