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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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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XH156015816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全某,男,1945年04月01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2017年4月7日全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缓刑考验期间,由昆明市西山区某司法所负责对全某依法实行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4月29日,社区矫正对象全某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规定区域前往徐州,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西山区司法局给予全某警告处罚一次。2017年9月26日,社区矫正人员全某再次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规定区域前往红河州河口县,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西山区司法局第二次给予全某警告处罚。2018年3月18日,社区矫正人员全某又再次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规定区域前往玉溪市易门县,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西山区司法局第三次给予全某警告处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司法所建议撤销全某缓刑。但在收集材料期间,全某因右股骨下段骨折在西山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不可站立行走并由其保证人李某某照料。结合医院诊断证明及全某身体状况,2018年4月28日,由西山区司法局组织召开的公、检、法、司及基层司法所长联席会议决定,暂缓撤销社区矫正人员全某缓刑。按照联席会议决定及西山区司法局要求,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并请辖区派出所、居委会、担保人、家属协助司法所做好日常管理,严防脱管现象的发生,待其身体康复后再做处理。2018年7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全某又再一次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规定区域前往安宁市。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矫正对象全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实,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居住地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并向西山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附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7月23日,西山区司法局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全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昆明市西山区司法局将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和西山区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同时抄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和西山公安分局。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西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了解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8月13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全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的决定。

【收监实施情况】

昆明市西山区司法局收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法律文书材料后,在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将全某押送到昆明市西山看守所,并办理完相关手续进行收监执行。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全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处以缓刑,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也体现着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但在本案中全某并未珍惜在社区矫正悔过自新的机会,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对这类社区矫正对象,在管理中我们的实践是: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实行联动机制,有效掌握该类人员信息;二是基层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要随时掌握其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信息,健全工作台账;三是发现有类似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行为的要及时搜集证据,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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