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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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XH155928587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屈某,男,1999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武冈市。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1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2019年2月21日,屈某到武冈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前,未经武冈市司法局调查评估。屈某的家庭监管条件较差,其父亲有犯罪前科,曾在武冈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认为自己在这一方面轻门熟路,对儿子屈某灌输了一些不正确的思想。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屈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表面上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内心却认为判决太重,对自己的管理太严,认罪服刑意识、悔罪表现很差,经常说谎话欺骗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通知其参加行为规范训练时,谎称自己腿摔断了,以此逃避训练。从屈某接受社区矫正的种种表现看出,其认罪悔罪意识和服从监管意识明显不够。
2、2019年3-4月,屈某在武冈市以购物及套现为幌子、以手机支付为借口实施诈骗行为,做案六次,情节严重。2019年4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二)调查取证情况
对屈某违反法律及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武冈市司法局及司法所根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收集了屈某违反法律的有关证据材料,认定屈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9年4月17日,武冈市司法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评议后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对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武冈市司法局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屈某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情况说明等,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对屈某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确认符合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9年5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办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对罪犯屈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屈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前,严密关注屈某的行踪动态,依法对屈某实施有效监管,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配合有关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屈某实施了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屈某收监执行过程。在屈某被收监执行完毕后,武冈市司法局及时将有关收监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武冈市司法局以本案例为典型,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深入讲解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使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制度和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现象的发生,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教育与警示作用。
【小结】
在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过程中,司法所、司法局要第一时间依法全面收集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行为的证据,确认事实,这是撤销缓刑的首要环节,并要按规定逐级审核、集体评议、送达撤销缓刑建议,及时完成收监工作。对违法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成功收监,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以此类案例为典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能够产生积极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