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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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XH155918812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牙克石市。2016年9月,因犯放火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2016年9月16日,谢某某到牙克石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谢某某在司法所社区矫正期间,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缺乏主动性,表现较差。谢某某的矫正方案一直是严管,司法所要求其每星期报告,但谢某某经常以自己腰腿痛而且无钱治病(低保户)为理由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告,且于2016年11月13日、12月14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而被牙克石市司法局书面警告两次。2019年4月12日,谢某某酒后来到镇人民政府社保民政大厅,对民政办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人身威胁,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2019年4月17日,内蒙古大兴安岭图里河森林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管理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
1、2016年11月13日未请假私自外出离开牙克石市辖区,牙克石市司法局于2016年11月29日对其下达书面警告一次;
2、2016年12月14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离开牙克石市辖区,牙克石市司法局于2016年12月19日对其下达书面警告一次;
3、2019年4月12日,谢某某酒后来到镇人民政府社保民政大厅,对民政办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人身威胁,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2019年4月17日,图里河森林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管理处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于2019年4月23日,向牙克石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牙克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牙克石市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向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牙克石市司法局将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和牙克石市公安局。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9年5月8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撤销对谢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谢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牙克石市司法局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关于撤销谢某某的刑事裁定书后,联系牙克石市公安局,依法将谢某某抓捕送往牙克石市看守所羁押,并将相关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牙克石市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利用本案案例对所有在矫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分析谢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的原因,警示教育他们要牢固树立身份意识、矫正意识,并引以为戒,积极改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本案是一起对社区矫正对象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本案不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通过警示教育,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自觉、自醒,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服从监管,自觉接受矫正改造,摆正自身位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摒弃不良行为和恶习,远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顺利的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