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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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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XH155892232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女,1983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2018年2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2018年2月24日,李某到涟源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与母亲、丈夫、一对儿女居住在涟源市,一家人都以务农为生,经济来源单一,家庭条件一般,社会关系简单。李某仅初中文化程度,法纪意识不强,判决前已被羁押5个月24天,余刑只有6天,但缓刑考验期有1年。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李某在入矫初期表现良好,按时参与司法所组织的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但在知晓自己余刑仅剩六天后,态度完全转变,无视社区矫正的规定、不服从司法所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耐心教育,但李某态度恶劣并向涟源市司法局明确提出自己愿意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8年6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定位监管平台发现李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至长沙,司法所立即与其联系,对其进行教育,明确违纪的后果,但其仍我行我素,拒不回居住地接受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走访考察时,针对其不假外出行为进行教育,但其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悔改。涟源市社区矫正工作局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2018年6月11日,李某又不假外出,又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2018年6月19日,李某出现不按时在定位APP签到并人机分离私自外出的情况,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使用规定》,再次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发现李某存在越界等违规情况后,涟源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均立即与其取得联系,加强社区矫正相关知识的教育,反复强调违规的严重后果,告诫李某立即返回居住地,同时与其家人、村干部取得联系,告知他们协助矫正的义务,共同督促李某尽快返回涟源,遵守好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但李某不听劝告并表示自己宁愿在监狱服刑6天,也不愿再来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态度恶劣、顽固不听劝告,并连续多次不假外出,影响恶劣,被给予三次警告处罚后仍拒不改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其具有撤销缓刑的情形。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8年7月6日,涟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局根据司法所上报的撤销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缓刑审批表,组织召开了涟源市司法局撤销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缓刑评议会议,通过评议,认定李某无视监管规定,被给予三次警告处罚,仍不服从监管,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李某缓刑的建议。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撤销李某缓刑检察建议书,对提请过程进行了法律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11月23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裁定,对李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11月23日,涟源市司法局收到涟源市人民法院有关裁定书后,于2018年11月24日协助涟源市公安局在李某的住所将其抓获,随后押解移送至监狱投监执行,并将其起诉书、裁定书等相关文书与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接,签署了送达回执,办理了罪犯交接手续。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收监过程中,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全程进行了法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涟源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将李某的案例通报至各司法所,司法所利用教育学习日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学习,并强调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大多数能在缓刑考验期内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但也会出现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因法纪意识不强而发生违规违法现象。对李某撤销缓刑,有利于对这些“少数”对象产生警示和震慑作用,增强他们服从监管的意识。同时,本案也是对余刑较短,自认为不担心被收监执行,而肆无忌惮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一次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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