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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LGLD153603007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并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中称被告人因购房欠他人房款,于6月7日上午被告在他人处购买一袋净重30余克的冰毒准备贩卖。当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某酒店将所买毒品用自封袋分装准备出售。又邀约吸毒人员刘某吸食毒品。当晚,公案人员出警将二人在房间现场挡获。同时警察在房间搜出白色晶体的冰毒塑料袋12袋。等物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为贩卖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4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从审查起诉开始介入。了解了案情后,认为不应为贩卖毒品罪,而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证据不足。通过法庭上辩论,充分说明理由,法庭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观点。直接将罪名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代理意见】

被告虽是购买30余克的毒品,但被告本人就是吸毒,且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因为购房欠他人房款证据不足。未被一审法院采纳。最重要的是,被告人没有出售给一个人。唯一和被告在宾馆吸食毒品的人,也证实被告没有在贩卖毒品。我国刑法规则。是疑罪从无。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是不能妄加定论,认定被告是贩毒。我在辩护词中也说明,依据《刑法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以及依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证据。如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的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中,恰好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印证的证据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直接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决结果】

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冯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裁判文书】

新津县人民法院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3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罪。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预谋贩卖毒品挣钱还房款,而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并且,证人对此加以否认。没有形成证据锁链。因此,不能证实贩卖毒品的事实,对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此,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争议焦点就是非不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区别辩护律师一定要熟练掌握。另外,我国不是有罪推定原则,任何判决都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不轻信口供,重证据。是刑事案件重中之重。另外法条规定,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掌握的。法院也是依据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绳。本案中亮点,法院没有以起诉书中的罪名进行判决,以是直接改为另一个罪名。这样的判例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充分说明,辩护律师的重要性。法律是严谨的。公平的。

【结语和建议】

对于辩护人而言,代理一个案件要用心去观察,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独特性。只有熟练掌握了法律规定,细推精研,一定会出成果的。达到想到的结果。尊重法律、尊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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