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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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XH155866379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男,199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2017年11月6日,因抢劫罪被商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2017年11月27日到商都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2月26日至28日,在商都县司法局集中召开社区矫正对象“扫黑除恶”警示教育大会期间,胡某某手机一直关机,且没有参加。2018年12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去胡某某家问其原因,胡某某说手机丢失。胡某某手机丢失未及时向司法所报告,他母亲乔某某作为监管人也未告知司法所。2018年12月29日,商都县社区矫正大队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胡某某警告一次。
2019年1月5日,胡某某在歌厅酒后与桂某某发生口角,用托盘砸在桂某某的脸部,致使桂某某嘴唇受伤。事情发生后,胡某某隐瞒没有向司法所及时报告,他母亲乔某某也未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此事。辖区内派出所因没有找到本人,案件无法结案。2019年3月27日,派出所在公安网上发现胡某某被拘留后,对胡某某做出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4日,胡某某在歌厅内,因喝酒过量与温某某发生冲突相互殴打,两人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3月25日,胡某某被商都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做出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胡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商都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队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9年4月8日,商都县司法局向商都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商都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商都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商都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商都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商都县人民检察院和商都县公安局。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大队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的情况
2019年4月11日,内蒙古商都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胡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商都县司法局收到商都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商都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社区矫正大队、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依法对胡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商都县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商都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商都县司法局到商都县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商都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依法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小结】
对于胡某某这样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制裁。对这类社区矫正对象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