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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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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XH155860370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魏某,男,居住地与户籍地均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1年1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2011年12月13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报到,由其所在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10月21日,司法所接到田家庵区街道综治办公室转来的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送交的《关于魏某的社区戒毒决定书》,得知魏某于2016年8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徽省寿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罚款200元; 2016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行政拘留11日。

(二)调查取证情况

针对魏某的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司法所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如调取定位系统中定位情况,查阅了魏某参加社区服务、学习活动登记表、走访、谈话、讨论记录等事实证明材料,并前往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派出所和寿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调阅魏某两次被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形成了完整的调查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魏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两次吸食毒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10日以上处罚,应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情节严重。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2016年11月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魏某缓刑建议,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关于魏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说明》《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田家庵区司法局在提请撤缓的过程中自觉主动接受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及时将魏某撤销缓刑相关材料抄送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并与刑事执行监察科检察官交流案情。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的情况

2016年11月11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据田家庵区司法局出具的相关撤销缓刑材料,依法作出撤销对魏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决定对魏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追捕及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田家庵区司法局在收到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后,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关于魏某的逮捕决定书立即送交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上网追逃。

魏某为逃避收监,拒不到案接受执行,且失去联系。司法所联合社区多次到魏某家中走访,查找魏某下落,并告知魏某亲友发现线索要及时报告,说服魏某尽快投案。2017年3月15日,魏某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来到市公安局刑警队自首。当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刑警队将其押送至淮南市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田家庵公安分局对魏某进行上网追逃后,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将魏某逮捕证及其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抄送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魏某自首后,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立即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并请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收监工作。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将此案例列入《田家庵区社区矫正收监警示案例》读本中,在入矫阶段和常规教育阶段多次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就案例学习情况开展座谈,撰写心得体会,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警示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珍惜社区矫正机会,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刑罚执行工作,各方力量配合、参与是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要求。本案例中,各方通力合作,有效保证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司法所与街道综治办信息互通,确保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涉毒情况。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合作有力,公安机关配合司法所调取法律文书,确保撤销缓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合作紧密,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积极采信,在发现在逃时签发逮捕证,保障了上网追逃等追捕工作的开展。四是司法行政机关主动接受检察院监督,确保刑罚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规范运行。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收监工作中,还注重发挥矫正小组成员作用,采取入户走访、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让亲友劝说魏某投案,使得顺利完成本次收监执行工作,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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