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荆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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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XH155840818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荆某,男,1990年10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2018年1月3日,因诈骗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2018年1月19日,荆某到牙克石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荆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荆某自2018年1月23日接受社区矫正至2018年5月23日前,能够做到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按时报告,参加集体教育和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但2018年5月23日荆某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后,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期间,司法所多次对其进行查找并劝其返回,其无视监管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司法所报告,严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牙克石市司法局分别于2018年6月5日、6月11日、6月14日对其下达三次书面警告。告知其本人和其担保人,其担保人均签收送达回执,但该社区服刑人员仍置若罔闻,未到司法所报告。
(二)调查取证情况
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6月25日,司法所电话、微信联系荆某,苦口婆心规劝其返回接受矫正,但其拒不返回。司法所又对荆某所在社区干部、近亲属等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要求他们通知荆某返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形成了相应的调查走访笔录。截止2018年6月25日,荆某仍然未返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市司法局矫正大队大队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专题会议研究,2018年6月25日,司法局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荆某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文书复印件及荆某失联后对荆某所在社区干部、近亲属等进行的调查走访笔录,同时将相关文件抄送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和牙克石市公安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的情况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对市司法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荆某构成撤销缓刑的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8年7月4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荆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作出后,荆某属于在逃状态。2018年7月4日,市司法局将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罪犯在逃告知书,分别送达牙克石市公安局、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之规定,牙克石市司法局提请牙克石市公安局协助对荆某抓捕并收监执行。
【小结】
牙克石市司法局始终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本着情理与法理并重的理念,对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荆某及时给予了警告,在与荆某失去联系的一周之内,先是电话联系荆某的近亲属,希望通过他们,劝说荆某返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荆某脱管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文书和证据,使得撤销缓刑有据可依。对于无视法律屡教不改者,在严格监管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