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罗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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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XH155771009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男,1992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龙岩市连城县。2013年7月,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后于2013年8月,因病被漳平市人民法院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8月17日,罗某到连城县司法局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依法作出决定的。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五十七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4年9月,经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福建省连城县医院病情鉴定,罗某右肺陈旧性结核无需继续抗结核治疗(无传染性)。
【建议情况】
(一)收监执行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条第六项规定,居住地司法所收集了医院的病情鉴定等有关证据,向连城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福建省连城县医院病情鉴定,证实罗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而刑期未满。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收监建议同时抄送送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连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作出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并提供相关材料。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4年9月15日连城县司法局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2014年9月22日,漳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将罗某收监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9月23日向连城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通知书,罗某于10月10日被收监。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罗某通过在社区矫正中法律学习,人生价值观、社会观,都得到了进步。得知自己病情好转后,刑期未满,没有产生抵抗情绪,在家人的陪同下,自行到漳平市人民法院报到,在漳平市看守所服完剩余的刑期。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且服刑人员应当由本省监狱、看守所收监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服刑人员送交居住地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由看守所按照本省监狱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商定的定点收监罪犯的规定,将服刑人员送交指定的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