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符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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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XH155741796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符某某,男,197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琼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符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到琼中县司法局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的情况
2018年7月3日23时许,符某某到某杂货店购买香烟后,因琐事伙同八人殴打王某,致使王某眼眉部、头部等多处受伤。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符某某殴打他人的情况后,立即找符某某了解并核实相关情况,符某某对其伙同他人殴打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肓和劝说下,符某某到琼中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投案自首。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殴打他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相关规定,琼中县司法局于2018年7月12日发函征求琼中县人民检察院对撤销符某某缓刑的意见,2018年7月16日县检察院回函同意我局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符某某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符某某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了解相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裁定撤销缓刑的情况
2018年7月17日,琼中县司法局依法提请琼中县人民法院撤销符某某缓刑,经琼中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动手殴打他人,被琼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罪犯符某某收监执行,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琼中县司法局收到琼中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当日将裁定书送达给琼中县公安局,提请琼中县公安局对符某某采取羁押。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情况
琼中县司法局收到撤销符某某缓刑裁定书后,当日将裁定书送达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羁押过程中,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指定专人随同司法局工作人员到琼中县公安局看守所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7月31日,琼中县司法局和平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劝诫教肓,并宣读了琼中县人民法院关于符某某的撤销缓刑裁定书,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符某某被撤销缓刑事件,要引以为戒,一旦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警示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提高了认识,表示一定会以符某某被撤销缓刑事件为戒,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小结】
通过对符某某从接收到申请撤销缓刑的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要及早预防,预防突发事件,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另外,我们也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不定期进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肓,深入了解人员思想动态,防范于未然,对于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制定相应的措施,避免他们做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