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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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XH15564339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男,198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2019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2019年1月23日,黎某某到雨花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是一名技术工人,和妻子育有一女,妻子没有工作,闲赋在家带孩子,家庭关系一般。除此之外,其平时接触较多的主要是几个关系比较好的朋友,其次是有水电安装需求的客户,社会关系简单。黎某某因醉驾被处以刑罚,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后,悔罪意识不强,不听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教诲。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2月2日,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驾驶机动车在机场高速公路上行驶,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榔梨大队现场查获。交警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黎某某按规定在15日内接受处理。黎某某无视处罚通知,未按期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在黎托司法所多次教育和催促下,于2019年2月20日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并被长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此后,黎某某仍不汲取教训、不思悔改,我行我素,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管理和学习教育期间,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前往社区矫正场所。
(二)调查取证情况
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无证驾驶被交警部门查获并被处罚,此后又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到社区矫正场所签到和参加学习教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屡教不改,情节严重。雨花区司法局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文书和社区矫正机构视频资料、调查笔录等合法证据。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雨花区司法局依法按照程序于2019年3月6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黎某某缓刑建议。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2月20日以来,雨花区社区矫正机构多次向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违法驾驶情况。2019年2月底,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司法局出具对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撤销缓刑检察建议书。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9年3月27日,长沙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黎某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决定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2019年4月9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向雨花区司法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决定对黎某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4月9日上午,雨花区黎托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学习活动。雨花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和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三局局长分别向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宣读长沙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和收监执行通知书,黎某某签收了上述文书。之后,区社区矫正机构协助区公安分局干警将黎某某押解至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执行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收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收监执行过程,并由刑事检察三局局长亲自宣读收监执行通知书。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雨花区社区矫正机构利用本案例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多场次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引发社区服刑人员强烈反响。此后,雨花区社区矫正机构以本案例为典型教案,在全区社区服刑人员中持续开展警示教育,收到了良好效果,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守法意识,特别是对因醉驾被判处刑罚并被吊销驾驶证的社区服刑人员触动很大,他们表示将严格遵守禁驾规定。
【小结】
近年来,随着醉驾入刑,公安机关持续开展酒驾整治行动等多重因素,因醉驾被判处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大量增加,他们当中有些法纪意识淡薄,服刑意识差,对因醉驾被处社区矫正不以为然,无视驾驶证被吊销后不得无证驾驶的铁规,违法驾驶,甚至明目张胆驾车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公然挑衅社区矫正权威,必须予以严肃处理。本案中,雨花区社区矫正机构认真执行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驾车行为不枉不纵,将其绳之以法,有效捍卫了社区矫正权威,维护了法律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