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4-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SJXH155624263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6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2017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2018年1月15日,李某到太康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9年3月13日,太康县司法局对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现场点验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醉酒后来司法所,先对镇政府门卫进行辱骂,而后不听工作人员制止又在司法所内毁坏公物,并谩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进行制止时仍然继续辱骂民警,后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其带来的影响极其恶劣。司法所通过对李某的亲属进行谈话得知,李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酗酒,酒后也经常对其妻子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其妻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对其产生恐惧,不敢与其独处,具有再犯罪风险和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太康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股股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9年3月15日,太康县司法局依法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9年3月20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三)太康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太康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太康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和太康县公安局。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太康县司法局收到太康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后,立即与太康县公安局进行联系沟通,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太康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太康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太康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家和太康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解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的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抗拒改造,无视法律的威严,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置若罔闻,继续进行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罪的风险,对其撤销缓刑执行监禁刑是其咎由自取,告诫大家以此为戒,不可跨越“红线”。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这样无视法律、违反管理规定的,必须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起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在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并进行固定,确保收监过程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