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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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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XH155600664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7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因患精神抑郁症,2012年12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12月21日,朱某到青州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2013年12月,山东省微湖监狱协同青州司法局共同对朱某进行体检核实,其精神抑郁情况尚未出现明显好转,经批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一年。

朱某入狱后,妻子与其离婚,儿子由其妻子照顾抚养,父母亦在其入监后相继去世。他保外就医出监以来,独自一人生活,主要依靠种地、种菜维持收入。其妻子一直未再嫁人,与其儿子相依为命,生活也比较困难。朱某出监后,其妻子考虑儿子上学、成长等因素,并未与朱某重新结合,始终保持一定距离。这也导致朱某精神抑郁情况并未出现明显好转,有时甚至自暴自弃,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方面也时好时坏。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情况,及时与其村委和其他亲朋了解情况,研究制定矫正方案,确立社区矫正小组;并多次同村委人员上门,帮助其生产生活,改善生活水平;并积极与其妻子取得联系,告知其现状,努力促和双方关系。经多方做工作,最终朱某妻子同意与朱某继续共同生活,解决了朱某的后顾之忧,使其不仅在精神方面得到了较好的改善和缓解,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和心态也明显端正。

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能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管理,主动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表现非常积极,尤其在社区服务过程中,无论交给什么样的工作任务,都能较好的完成。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2年12月21日,朱某报到后,由于其家庭关系尚未得到改善,加之入监时间较长,与社会的接触较少,一时难以适应当前的生活状况,其精神压力较大,例行病情体检并未出现明显好转。2013年12月,经微湖监狱批准,决定延长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随着其家庭关系的缓和,生产生活逐渐步入正规,并且与社会的接轨情况越来越好,精神压力减小,精神抑郁方面的病情得到了明显好转。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已满,保外就医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微湖监狱和青州市司法局对其日常表现情况和体检报告进行了认定,于2014年12月决定对其实施收监。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司法所对其日常表现及病情体检情况进行了鉴定,向青州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医学体检证明材料,局领导逐级审核并通过会议研究后,及时与微湖监狱取得联系。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青州市司法局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青州市司法局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书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和青州市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4年12月,青州市司法局依法向微湖监狱提交《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2014年12月20日,微湖监狱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决定撤销朱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原判未满刑期。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青州市司法局收到微湖监狱文书后,在青州市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微湖监狱工作人员到朱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实施收监,由微湖监狱人民警察将其带离。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青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同监狱人民警察和青州市司法局到朱某家中监督了整个收监过程。

【小结】

法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区矫正机构一方面在积极帮助朱某转变思想、改善生活,争取早日回归社区,另一方面,由于朱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亦应坚决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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