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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孔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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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XH155478851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孔某某,男,1982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居住地为上海市静安区。2018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由某街道司法所接收纳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1日,孔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周报到。鉴于孔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决定提请给予其警告处分。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6日,孔某某仍未按规定时间周报到,司法所提请给予其第二次警告处分。2018年11月22日上午,孔某某无故迟到集中教育学习,经训诫后仍无悔意,于2018年11月23日受到警告处分。孔某某在三次警告后,仍无悔意,截至11月30日仍未上交11月思想汇报。

(二)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标准》等相关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孔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标准》相关规定,2018年11月30日,街道司法所向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提请撤销孔某某缓刑的情况报告。静安区司法局高度重视,于2018年11月30日书面建议静安区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孔某某的缓刑。

(二)2018年12月1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五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8年12月14日上午,在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孔某某宣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静安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将罪犯孔某某交付看守所羁押。提请撤销缓刑及实施收监过程中,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专题警示教育。矫正工作人员编辑制作孔某某收监的部分影像资料,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时做专题警示,司法所工作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法,要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鉴,切勿以身试法。参与教育活动的检察院检察官深入浅出地分析案例中当事人一步步走上被收监之路的原因,向全体矫正对象传达了孔某某被收监后的懊悔之心,在场接受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都有很大触动。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孔某某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纪律与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说服教育,孔某某仍不改正,嘴上答应,却不付诸于行动和表现,在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中产生恶劣影响。从违反矫正规定,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到自食恶果、丧失在社区改造的机会,这是一个累积的结果。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孔某某这样无视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管,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的一次实战。对该名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不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警示了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不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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