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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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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XH155477937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92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现居住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2018年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陈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报到后,由辖区某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陈某某入矫后,于2018年4月20日不按规定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陈某某被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陈某某不按时提交每日记载行动方位及生产生活的情况给司法所检查,同时有定位手机不按规定开机、违规越界等行为,季度总结时被扣8分以上。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六项、《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陈某某被给予第二次警告处分。

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9月22日期间,陈某某再次不按时提交日记载情况,同时有定位手机不按规定开机、不遵守集中学习纪律等违规行为,被扣8分以上,陈某某被给予第三次警告处分。根据陈某某的日常表现,司法所将其评定为严管类别,陈某某应当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

在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陈某某未到司法所当面周报到,其行为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

(二)调查取证情况

回龙坝司法所对陈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调查谈话笔录,并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回龙坝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集体讨论后,向沙坪坝区司法局提交了《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对陈某某提请撤销缓刑。区司法局在审查材料、查阅档案、调取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后,经过集体讨论评议,一致同意对陈某某提请撤销缓刑。2019年1月3日,沙坪坝区司法局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沙坪坝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9年1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渝0106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渝010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陈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9年1月22日,沙坪坝区司法局在收到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后,会同公安机关在回龙坝司法所将陈某某执行收监,工作人员向陈某某宣读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随后由公安民警将陈某某押送到沙坪坝区看守所执行收监。收监过程中自觉接受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收监工作完成后,沙坪坝区司法局将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况作为典型案例通报了全区各司法所,要求各司法所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认真学习,吸取教训,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小结】

陈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按规定当面报到、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按规定进行手机APP签到,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其他服刑人员形成了负面的示范效应,给司法所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依法、及时、严格予以惩处,彰显法律的严肃性,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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