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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叶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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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XH155382947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女,1989年2月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居住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2018年4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叶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2018年7月19日,叶某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叶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一直不服从司法所监管,多次出现违规行为:

1.2018年7月25日,叶某未经请假外出到贵阳。经司法所谈话教育,叶某拒不承认错误、态度较差,经司法所研究,并报司法局批准,给予叶某警告一次;

2.2018年8月6日,叶某再次未经请假外出到贵阳。经司法所谈话教育,叶某仍拒不承认错误。经司法所研究,并报司法局批准,给予叶某警告一次;

3.虽多次教育,但叶某于2018年8月21日再次未经请假外出到贵阳。经司法所研究,并报司法局批准,给予叶某警告一次。

至2018年8月底,叶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累计被警告处罚3次。2018年10月13日,叶某再次未经请假外出到贵阳。事实证明,叶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逃避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多次违规,经司法机关教育仍不改正。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并固定了2018年7月25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21、2018年10月13日叶某违规外出的相关资料,并保存了通话记录及给予其警告的佐证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叶某自2018年7月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不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多次违规外出,受到三次警告处罚仍不悔改。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2018年10月29日,司法所提出撤销叶某缓刑的建议,报请区司法局。经司法局研究,向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并附上有关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提起建议收监过程中,司法局依法向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抄送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并自觉接受监督。检察院对该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无异议。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的情况

2018年11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被依法给予警告三次,且经教育仍不改正,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叶某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11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后,叶某于2018年11月15日被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公安机关抓获,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七星关区司法局及时向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及收监的有关情况,主动接受检察院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本案发生后,司法所以案说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通过此案例,让部分不服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得到警示,他们表示:一定要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不然多次违规,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小结】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所管理,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谈话教育后,丝毫没有悔改之意,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司法所通过严格执法,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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