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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尤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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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XH155382381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尤某,男,1996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2018年6月1日尤某到平罗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尤某初中文化,未婚,在一家汽车维修店工作。家里有三口人,父亲尤某某和母亲马某某在家务农,农闲时在外打零工;母亲马某某务农。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6月1日,社区服刑人员尤某在首次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时,不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工作,撒谎称其父母均在外地,没有人能为其矫正期间担保,后经查证其母亲在本县内,此种行为充分反映出尤某既无悔罪意识,更加无视社区矫正的威严,服刑态度不端正。为了使尤某有社区服刑意识,在今后的矫正中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平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尤某警告一次。

(二)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9日,社区服刑人员尤某定位手机关机,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后开机。9月21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活动,司法所和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定位手机,拒不接听。平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尤某警告一次。

(三)2019年3月9日,社区服刑人员尤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尤某弃车逃逸。2019年3月11日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尤某合并执行罚款三千六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办案民警将尤某送至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3月11日到2019年3月21日。

【建议情况】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平罗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9年3月13日,平罗县司法局依法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2019年3月26日,县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尤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三)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司法局撤销尤某缓刑的建议书和平罗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均第一时间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尤某的社区矫正案卷,并向县司法局和司法所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当天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尤某实施收监,将其送交石嘴山市看守所。

(二)随后县司法局在召开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活动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以此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警示和震慑的目的。

【小结】

(一)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对服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实行严格的日常监管和教育矫治,这是确保非监禁刑罚顺利进行的关键。县司法局在得知尤某被公安局行政处罚后,及时建议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同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是一种警示。

(二)家属与保证人本应尽到监护、监督职责。尤某第一次来报到时,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就与保证人、家属分别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人保证书、矫正小组协议书,并告知了保证人和作为矫正小组成员的家属应尽的责任。两次警告后家属仍放任不管。在社区服刑人员尤某被行政拘留后不闻不问。家属与保证人认识不到位,不能发挥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尤某的父母联系,尤某的父母均置之不理,不以为然,纵容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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