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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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XH15535640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9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2018年2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到2019年8月22日。2018年3月1日,吴某某到太湖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教育管理。
吴某某离异单身,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但其对孩子不闻不问,全由其父母抚养,其家庭责任意识严重缺失。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吴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不能真正做到认罪悔罪,接受矫正意识淡薄,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不积极,不能很好地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教育,但效果不明显。
2018年7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巡查信息化监管平台时,发现吴某某定位轨迹越界至浙江省杭州市。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吴某某,责令其立即返回居住地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但直到7月4日,吴某某才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调查核实违规情况的事实,制作了详细的问话笔录,并调取了定位监管平台轨迹信息,固定吴某某私自外出的证据。后经司法所申请,提交司法局批准后,依法给予吴某某书面警告处分一次。
仅仅过了一个多月时间,吴某某又犯了老毛病,再次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行为。2018年8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例行巡查定位监管平台时,发现吴某某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经调查,吴某某利用定位手机关机间隙,未经批准再次私自外出至浙江省杭州市。工作人员及时收集吴某某私自外出证据,报请县司法局批准后,依法给予吴某某第二次书面警告处分。作出警告处分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
好景不长,2018年8月3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巡查定位监管平台时,再次发现吴某某私自前往浙江省杭州市。鉴于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2018年9月4日,太湖县司法局向太湖县公安局提请给予吴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建议。2018年9月30日,太湖县公安局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对吴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吴某某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不久,于2018年10月12日到司法所申请请假至浙江省杭州市,理由是陪家人到医院看病。司法所核实请假理由后批准其外出。但后经调查,发现吴某某请假理由与外出事实不符,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其返回居住地并说明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
鉴于吴某某多次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至浙江省杭州市,2018年10月20日,太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对吴某某私自外出事由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并经吴某某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二十五条之规定,综合吴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社区矫正有关制度规定,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撤销缓刑审核表》。2018年10月22日,经太湖县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评议,建议对吴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10月24日,太湖县司法局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太湖县司法局提请对吴某某撤销缓刑过程中,主动接受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太湖县司法局将吴某某《撤销缓刑建议书》、《刑事裁定书》抄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和太湖县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10月29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吴某某多次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制度规定,依法裁定对吴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9年11月1日,太湖县司法局将法院的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吴某某后,会同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太湖县公安局到吴某某家中,将其成功送押太湖县看守所,并向看守所移交相关法律文书。11月4日,吴某某被送入安徽省九成监狱执行十个月有期徒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会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吴某某实施收监活动。太湖县司法局将对吴某某收监执行有关材料抄送县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太湖县司法局以吴某某撤销缓刑案件为警示教育题材,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教育警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要引此为戒,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否则会受到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虽然赋予了社区矫正对象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在接受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