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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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XH155235729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7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长春市农安县,居住地为长春市宽城区。201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2018年2月13日,王某到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8月9日,司法所电话抽查时,发现王某关机,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王某家属,家属表示联系不上王某。2018年8月10日,经多方查找,获悉王某因吸食毒品,被依法行政拘留,关押在长春市拘留所,后经司法所与公安机关联系得知,王某被农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调查核实了王某吸毒被抓捕相关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等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认定了王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之规定,司法所认为王某具有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后,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同意,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宽城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和宽城区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10月25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王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10月25日,宽城区司法局收到宽城区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及时发函至宽城区公安分局要求协助对王某进行收监。在宽城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宽城区司法局到长春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对王某执行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自觉接受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及时将对王某收监执行相关材料抄送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被撤销缓刑后,司法所立即开展集中教育,告诫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一定要严格社区矫正规定,正确认识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宽城区司法局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大会上通报了王某因违反法律而被撤销缓刑的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
【小结】
本案例中,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无视法律法规,司法所依法及时提起撤销缓刑建议,并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将其收监执行,避免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同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