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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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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XH155218544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女,1983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其于2017年9月9日生育一女,本人尚在哺乳期,不宜对其送监执行,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2018年4月8日,李某某到晋宁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有未向司法所请假私自外出晋宁辖区的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书面警告,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经常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了解到其有吸毒史,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对其进行禁毒法律宣传教育。经司法所教育矫正,李某某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逐渐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其在思想汇报中联系实际,着重审视自己的思想变化,重视学习法律法规,积极改造。李某某积极参与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尤其在公益劳动中表现良好。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哺乳期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应当收监执行。

(二)调查取证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与晋宁区人民法院办理该案法官联系对接,认定其应被决定收监执行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材料,向晋宁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司法局根据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2018年8月15日,晋宁区司法局以李某某哺乳期即将届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为由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请对李某某收监执行的建议。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晋宁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晋宁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晋宁区司法局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晋宁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和晋宁区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8月28日,晋宁区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执行原判剩余刑期。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晋宁区司法局自收到晋宁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收监执行的裁定书后,及时组织开展收监执行前期准备工作。经司法所初步了解,李某某育有一儿两女,家庭情况复杂,收监后可能导致其两个未成年女儿无人抚养。

2018年9月18日,晋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李某某家中走访并宣读、送达晋宁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书。李某某现场提出服从法院裁定,但提出收监后两个女儿将无人抚养的困难。为做好收监前期工作,动员李某某父母能代为抚养其两个未成年女儿,工作人员多次对李某某父母进行走访,并向李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和小组工作人员了解核实李某某家庭情况。

经多方了解核查,李某某家庭情况复杂,其与前夫(因吸毒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育有一子一女,均由李某某抚养,大儿子系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7岁的大女儿上小学一年级。2017年9月其与男友(已病故)生育一女,该女刚过哺乳期。李某某长期无业,与父母共同居住,其父母年迈且患有中风、高血压等病症,李某某因早年吸毒与父亲(嗜酒、无业)关系紧张,在村子表现较差,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其母亲在家务农。工作人员多次与其父母沟通,其父亲不愿为其照管孩子,其母亲因经济困难无能力为其抚养孩子。

鉴于李某某特殊家庭情况,尤其两个未成年女儿抚养困难的实际情况,晋宁区司法局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反映。通过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晋宁区司法局与民政部门联系,向民政部门申请李某某两个未成年女儿的生活补助,在有生活补助的前提下李某某母亲愿在李某某服刑期间为其抚养孩子。在申请办理补助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因生产小女儿时拖欠医院费用一万余元,医院方扣留其女儿出生医学证明,其无法为女儿办理落户,申请民政补助手续中断。

晋宁区司法局通过与多部门协调,为李某某向晋宁区卫生局申请到救助款项为其补交了医疗费用,顺利为其小女儿落户。在办理落户期间,李某某在家中注射毒品被晋宁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查获,送至强制戒毒所戒毒,无法办理相关落户及申请补助手续。经与强戒所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戒毒所找到李某某本人签署委托书,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至2019年1月,李某某未成年子女补助手续才得以办理完成,现李某某家庭每月均能收到民政部门发放的两个未成年女儿的生活补助。

因李某某已被晋宁区公安局民警送至云南省女子强制戒毒所戒毒,2019年1月22日晋宁区司法局联合晋宁公安分局到云南省女子强制戒毒所办理收监执行手续,将李某某移送至昆明市看守所收监执行。在实施收监过程中,李某某积极配合,多次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并再三保证会在监狱好好改造。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晋宁区司法局在办理李某某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晋宁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定期向晋宁区人民检察院通报李某某收监办理进度和具体情况,并听取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组织各司法所以集中教育学习为契机,向辖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通报李某某收监执行案例,告诫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怀有侥幸心理,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小结】

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因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最终被收监执行,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但于其未成年子女而言,法律之外有温情,晋宁区司法局经多方努力,为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实落户和生活补助手续,既让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看到希望安心在监狱积极改造,更是给予李某某困难的家庭和懵懂的女儿“雪中送炭”的一点温暖和对生活更多的希望。在政策范围内,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尽力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救助和帮扶,为社区矫正工作增添温度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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