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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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XH155203924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1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2018年5月,张某因滥伐林木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2018年6月11日,张某到荣昌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并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司法所经了解得知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家中多人患病,欠下不少外债。一家老小主要靠张某养鸭、收购并卖出鸭蛋以及张某妻子经营小茶馆维持基本生活和偿还债务。张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为避免其因心理负担过重而再次误入歧途,司法所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规定,并对张某本人及家庭成员进行定期走访,了解其思想状况及现实表现,同时对其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最大限度防止其脱管及再犯罪。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0月29日19时许,重庆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显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关闭告警,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张某电话3次,均无人接听。随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张某妻子夏某,夏某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张某离家后未归,电话无人接听。2018年10月30日,张某未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司法所立即组织查找,经走访社区干部及张某妻子,并制作调查笔录,确定张某于2018年10月29日下午离家后一直未回家。
司法所通过派出所协查后得知,10月29日,张某与他人在荣昌区某地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100元起注,被荣昌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当场查获。荣昌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年10月30日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11月1日,司法所持荣昌区司法局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当地公安局调取了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张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据,在重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向荣昌区司法局申请撤销张某缓刑,同时向荣昌区司法局书面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荣昌区司法局集体评议后,一致同意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8年11月13日,荣昌区司法局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交对张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荣昌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荣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荣昌区司法局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和荣昌区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11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11月28日,荣昌区司法局收到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后,立即协调荣昌区公安局给予协助,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实施收监,并于2018年11月28日下午将其移交荣昌区公安局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荣昌区司法局在对张某实施收监过程中自觉接受荣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对张某撤销缓刑案例进行了通报,向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阐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这样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人,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