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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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XH155175174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林某某,男,1992年5月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平潭县。2017年5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2017年5月27日,林某某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林某某父母离异,跟随母亲,母亲在平潭县生活。林某某曾被大火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95%,属于一级残障,需要日常服药和身体涂抹药剂。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4日,司法所例行日定位检查,日电话抽查,发现林某某定位电话未接通,随即联系其本人的个人联系电话,仍未有人接通。随后通过联系其监护人(林某某的母亲),了解到林某某1月3日晚因吸食毒品,已被平潭县公安局平原派出所逮捕。司法所立即与平原派出所联系,了解确认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的严重违法事实。林某某2018年1月3日晚在平潭县某镇吸食毒品,被平潭县公安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通过联系派出所了解林某某的严重违法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违规事实后,积极联系其本人,并做好相关取证工作。在送达书面警告的同时对其进行书面谈话教育,同时还搜集了相关谈话视频、电话录音等佐证资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2018年1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辖区派出所抓获,并被平潭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该犯的违法情节和行为恶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8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18年1月1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依法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林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主动邀请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予以全程监督。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平潭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和平潭县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
2018年1月1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作出撤销缓刑决定,报送平潭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撤销缓刑建议书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平潭县公安局。平潭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收到平潭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平潭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至平潭县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平潭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派员到平潭县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被押送至看守所后,司法所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通过林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威严,最终将自食恶果。
【小结】
对于林某某这样恶习较深、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无视法律法规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近年来,涉毒社区服刑人员逐年增加,此类人员一旦吸毒成瘾,行为不确定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就比较大,仅靠思想教育改造收效甚微。在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定期进行信息交换,掌握涉毒信息及治安处罚情况,发现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