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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而被依法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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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XH155140639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某,男,1965年11月出生,文盲,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2018年6月,叶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患有支气管扩张伴感染咯血,陈旧性肺结核,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满日期2019年9月3日。2018年6月13日,叶某某到兰溪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有过多次犯罪记录。2002年4月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身患疾病同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21日社区矫正期满。

【事实认定情况】

2018年9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经浙江省司法社区矫正管理平台核实发现,叶某某持有的定位手机出现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与其妻子郭某某联系,其妻子告诉工作人员,叶某某因为赌博,已经被派出所行政拘留。随即,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派出所核实相关情况,派出所于当天反馈情况属实。

叶某某违法情况:2018年8月2日上午,叶某某伙同陈某某、徐某某等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坐庄赌博,期间叶某某以500元拼庄,输500元。兰溪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4日决定给予叶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复印了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的相关文书材料,叶某某本人对于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所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特殊案件具体分析,依法召开评议会。司法所在进行了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之后,于2018年9月27日向兰溪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局于2018年10月8日根据规定组织召开评议会讨论具体事项,分管副局长、矫正科科长,法制科科长、矫正科副科长参加会议。经会议研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八项、《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八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在社区矫正期内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提请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兰溪市司法局在提请叶某某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监督,评议会后司法局将收监执行建议书同时抄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和兰溪市公安局,提高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接收并查阅有关案卷,提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要求兰溪市司法局按规定对罪犯实施收监执行。

2018年10月8日,兰溪市司法局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2018年10月18日,兰溪市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叶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应该对其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叶某某收监执行。

由于叶某某有慢性传染性病史,为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收监程序的顺利进行,兰溪市司法局收到兰溪市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后,与兰溪市公安局、兰溪市人民法院、兰溪市看守所开展协作,开通专门通道,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实施收监。实施收监过程中,兰溪市人民检察院随同兰溪市司法局到司法所和兰溪市看守所实施了法律监督。

【小结】

社区矫正机构平时要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监管,特别是有多次犯罪记录的,再犯风险较高人员;要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叶某某可能就是抱有“我是有病的,反正到时候法院还是会判我暂予监外执行的”的想法,才有恃无恐,再次犯罪。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派出所的联系,及时掌握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按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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