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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因斗殴而行政拘留被依法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9-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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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XH155125537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87年3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2018年4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2018年5月3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自行来到永康市司法局办理完首次报到手续后,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成长在单亲家庭,无特殊背景,经济条件一般,与父亲是同案犯。2005年6月,王某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接受社区矫正初期,王某基本上能够自觉做到遵守监管规定,按时报告、报到,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矫正活动,未曾发生过违法或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王某初中毕业后,曾长期在湖南省、广州市等地跑业务,推销垃圾桶。接受社区矫正后,由于不能外出,自身也没什么技术特长,全靠以前的积蓄和父亲的赞助维持个人生活,常年租住在市区,与一名贵州籍女友同居,女友在本市从事服装经营。王某没有正当工作,平时除了玩游戏、看电视、与朋友厮混外,就是睡觉。对于找份正当工作一事,王某曾多次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想等社区矫正结束后再看看,主要是因为社区矫正期内不能外出,不方便。其父家庭观念淡薄,曾多次结婚、离婚,还有违法前科,对王某谈不上有任何管教。考虑到王某从小在姑姑家长大,安排其姑姑作为监护人,但王某巩固由于不与王某居住在一起,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监护效果并不明显。

王某性格外向,朋友圈复杂,大多都是社会上闲散人员,均无正当工作。王某入矫以后,司法所曾多次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督促其找一份正当工作,净化好朋友圈,早日成家。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9年2月9日凌晨,王某在本市区某KTV酒后无理取闹,意图进入他人包厢找人喝酒,KTV工作人员乐某试图对其进行阻拦劝说,王某便动手对乐某进行殴打,后经报警被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抓获。同日上午,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

【建议情况】

(一)在王某被行政拘留后,永康市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核实情况,并调取了有关案情材料。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永康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王某缓刑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9年2月13日,永康市司法局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王某缓刑建议书》。

(三)2019年2月18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王某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在对王某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永康市司法局自觉接受同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将撤销王某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和永康市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9年2月19日上午,永康市司法局司法所及永康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永康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的协助下一同将行政拘留期满的王某押送移交至永康市看守所收押。

(二)在对王某实施收监过程中,永康市司法局自觉接受同级检察机关监督,将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书同时抄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和永康市公安局。

(三)永康市社区矫正中心利用本案例及时对全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本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案例,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更警醒了全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务必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依法服刑、自觉接受矫正。

【小结】

在本案中,王某没有从过去的错误中汲取教训,对司法所春节前组织的节前安全教育及告诫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直至触碰法律底线,受到法律严惩。其家风不正、交友不慎、生活态度消极、不求上进等因素都为其重蹈覆辙埋下了隐患。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也是基层司法所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多利用处罚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警示教育,促使社区服刑人员珍惜缓刑机会,增强自身法律法规意识,努力做到慎独。另外,无业状态下的社区服刑人员容易产生迷茫心理,司法所不仅要及时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事业观,更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工业情况,组织就业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促其实现就业。

(二)多开展文明行为规范类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利用日常走访检查时机督促他们净化朋友圈,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多与积极向上的朋友交往,避免因交友不慎导致违法犯罪。

(三)加强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交流,对于心理脆弱、情绪低落的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家人的关心与照顾,尤为重要,司法所要积极利用亲情感化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对家庭的责任感。

(四)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对个别服刑态度不端正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强走访检查和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监管,实行一日一报到、一周一教育、半月一走访,结合手机定位与APP在线签到,从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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