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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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XH155114508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98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居住地为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2015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2017年12月13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2017年12月20日,赵某到毛集实验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赵某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与父母关系较差,尤其是与其父亲不能很好相处,家庭疏于管教,初中二年级就辍学在家,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9月13日下午3点,在司法所提前通知和催告下,赵某仍无故不按时参加区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为此,区司法局于2018年9月19日给予赵某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12月18日上午,司法所对赵某进行电话走访,赵某始终没有接听电话。2018年12月18日下午,赵某回电话向司法所报告,称自己将要被治安行政拘留,但未说明原因。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12月18日下午,毛集实验区司法局在听取司法所情况汇报后,立即和司法所组织开展调查:首先,联系了赵某的家人和所在村居干部,他们均表示不知情。2018年12月19日上午,毛集实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和负责其日常管理的司法所所长到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了解情况,经了解得知:赵某与其所在地社区居民朱某某因见面相亲发生言语争执,后心生怨恨。2018年12月16日,赵某编造虚假信息:称朱某某能提供特殊服务,并配上朱某某本人生活照,通过“陌陌”交友软件发布动态。2018年12月18日,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因赵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赵某予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27日,赵某行政拘留九日期满。12月28日,司法所通知赵某及其父亲到司法所所说明情况,并对赵某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规定。2018年12月20日,司法所向毛集实验区司法局提交“撤销对赵某的假释裁定并收监执行”的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2月21日,毛集实验区司法局组织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小组讨论会,同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对赵某的假释裁定,收监执行”的建议,并将撤销假释建议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毛集实验区由凤台县代管)。2018年12月24日,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毛集实验区司法局向原裁定假释法院撤销对赵某假释裁定,收监执行。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9年1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7年12月13日作出对罪犯赵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赵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零八天,刑期自收押之日起计算。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毛集实验区司法局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的刑事裁定书后,立即将赵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材料送至毛集实验区公安分局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要求协助对赵某实施抓捕和送押工作。2019年1月31日,派出所民警、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在集中教育大会现场将赵某抓获,并在凤台县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将赵某押送至安徽省未成年管教所执行收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17条和第18条之规定,毛集实验区司法局将赵某及其撤销假释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撤销假释建议书、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材料等相关资料移交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毛集实验区司法局邀请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参与移送赵某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全过程,收监执行后,区司法局及时将对赵某收监执行相关材料抄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1月31日上午,毛集实验区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开展集中教育活动,社区矫正大队负责人和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派出所相关民警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现场宣读了对赵某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决定书”,并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赵某押送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在集中教育过程中,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再次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以对赵某的现场收监,实实在在地给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促使他们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警示他们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法律后果。
【小结】
本案例不仅对社区矫正工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对社区服刑人员也有很好的教育意义:一是收监执行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本案中,公检法司监狱的衔接配合密切是本次顺利完成收监执行的关键。二是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管教育手段的不断丰富,社区服刑人员在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否则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三是针对收监执行案例及时开展警示教育,现场执行收监,往往可以获得更好的警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