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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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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XH155106154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蔡某某,男,1987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仁怀市。2018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2018年12月5日,蔡某某到仁怀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蔡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成立以司法所长为组长,社会工作者、村委会副主任、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其实施教育管理。2018年12月21日中午13时许,蔡某某因其家中断水,就到水源处去查看,发现自己家饮用水管没水,于是用锄头把邻村的饮用水管挖断。因其破坏水利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仁怀市公安局决定对蔡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

(二)调查取证情况

12月24日,司法所从公安机关调取蔡某某因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有关证据,查看《仁怀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乡邻进行了走访调查,认定了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经司法所研究,认为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缓刑。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8年12月25日,司法所向仁怀市司法局提交《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及蔡某某违法行为证据材料。12月27日,仁怀市司法局认为蔡某某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作《撤销缓刑建议书》,书面建议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仁怀市司法局将提请撤销缓刑有关材料提交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的情况

2019年1月4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法裁定撤销蔡某某宣告缓刑的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并将裁定书送达仁怀市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9年1月22日,仁怀市司法局出具《执行收监工作函》,函告仁怀市公安局依法对罪犯蔡某某收监执行。2月21日,辖区派出所依法对罪犯蔡某某押送仁怀市看守所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仁怀市司法局将收监执行有关材料提交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仁怀市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通过分析蔡某某被撤销缓刑的原因,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要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威严,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在本案中,个别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法律。司法所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处置,通过严格执法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同时,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教育引导,避免他们出现案例中蔡某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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