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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鲁某被撤销缓刑依法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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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XH155048171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鲁某,男,1999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由居住地司法所执行日常监管工作。

鲁某系未成年,初中文化,父母早年离异,后随父亲在贺兰县某村居住,鲁某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且由于父亲长期在外跑大巴车,对鲁某疏于管教,导致鲁某性情懒惰,游手好闲,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监督。

【事实认定情况】

2016年7月11日鲁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工作人员通过与鲁某谈话时感受到,鲁某由于家庭不健全、未成年等因素导致情绪低落、思想简单,针对这一思想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制订了相应的矫正方案。同时,工作人员从道德、法律及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要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矫正前期鲁某思想有所转变,能按时到司法所汇报情况,学习法律法规,参加公益劳动,到了矫正后期,鲁某认为司法所管理太严格,是小题大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对于正常的电话汇报、各种培训学习表现得拖拉应付。

2016年11月1日社区服刑人员鲁某无故缺席心理矫正培训,2016年11月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就11月1日缺席培训一事对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后来,鲁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或开机无人接听状态,司法所无法找到本人,联系监督人、家属及村“两委”班子成员均不知鲁某的行踪。2016年11月9日,司法所将鲁某情况通报给当地派出所,辖区派出所随即协助司法所进行查找,2016年11月24日上午司法所电话联系到鲁某要求其到司法所报到,鲁某谎称下午会到司法所报到,但始终未见其人,随后工作人员多次去鲁某的住所以及打工地查找无果。2016年11月28日11时许,鲁某定位手机开机,定位到贺兰县某小区。当工作人员及矫正警察赶往定位地点时,鲁某手机关机。2016年11月30日19时许,鲁某定位手机开机,接电话人非鲁某且冒充鲁某后电话关机。2016年12月1日11时许,鲁某定位手机开机,定位到贺兰县某小区,工作人员及矫正警察及时找到定位地点,确定携带手机的为其朋友姚某。姚某反映他最近未见到鲁某,他暂时替鲁某保管手机。2016年12月2日贺兰县司法局就鲁某11月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给予警告一次。2016年12月5日贺兰县司法局请求贺兰县公安局协助查找鲁某,12月15日贺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银川市某巷口找到鲁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其道司法所报到,但截至12月21日前司法所工作人员仍未见到鲁某。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鲁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逃避脱离监管达一个多月之久的事实,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等条款之规定,2016年12月21日,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贺兰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请贺兰县司法局基层股主任、社区矫正警察、主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并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2016年12月21日,依法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3月9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四个月。

(三)贺兰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及银川市上前城检察院监督。贺兰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银川市上前城检察院、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和贺兰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贺兰县司法局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司法所在辖区派出所的协助下,及时到社区服刑人员鲁某家依法对其实施收监,并将其送至银川市公安局看守所。实施收监过程中,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随同贺兰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鲁某家和银川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鲁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改造教育,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鲁某由于恶习不改、思想顽固、心存侥幸,故意逃避监管,触碰社区矫正红线,挑战法律底线,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鲁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事实说明,任何被判处缓刑的罪犯,都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法律和矫正管理规定。此外,在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对违法和违反规定行为服刑人员,工作人员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收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适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避免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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