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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社区服刑人员向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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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XH155022535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向某,男,199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都昌县。2015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2015年5月29日,向某到都昌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向某性格内向,喜欢上网,在校期间结交了不良人员,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持刀抢劫5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事实认定情况】

向某2016年下半年开始出现思想懈怠,因三次逾期未报到,于2016年10月18日、12月29日、2017年1月19日被予以书面警告三次。鉴于向某正处于成长的叛逆期,工作人员一直坚持矫正、教导为先,努力对其进行挽救,多次到向某家中走访教育,向某父亲也多次带着向某到司法局认错,接受谈话教育,并表示会监护好向某好好改造。然而随着考验期过半,向某又变得放松要求,甚至无视社区矫正规定,2018年7月19日,都昌县司法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签到点验,向某又未按规定参加现场点验,且定位手机停机无法定位,短信未回。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向某的父亲,但其父亲表示无力管教。针对向某的行为,县乡两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后认为,向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必须依法依规向原裁判法院提请对其撤销缓刑。

【建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居住地司法所向都昌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及相关证明及佐证材料,经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交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向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并抄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都昌县公安局。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2018年9月7日做出裁定,撤销对罪犯向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向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2018年9月10日,都昌县司法局收到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实施追捕。2018年9月17日,将向某抓捕归案,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将其押送至都昌县看守所羁押,2018年9月28日送往景德镇监狱收监执行。

【小结】

撤销缓刑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违规惩处的有效措施,在工作实践中,相关法院必须从严从快做出裁定或答复,否则会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另外,在追捕收监过程中,必须对各个环节进行细化,做到有章可循,为收监执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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