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拘役社区服刑人员毛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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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XH155022273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毛某,男,1967年09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贵溪市某镇。2017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2018年1月16日,毛某到贵溪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1月30日起,贵溪市司法局和居住地司法所发现毛某擅自外出于广东省汕尾市附近,随即立即多次电话通知其立即返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均无果。贵溪市司法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遂约谈其担保人,要求其尽快做好毛某的劝返工作,并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成员多次做毛某家属工作,但均无效果。为此,居住地司法所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26日给予毛某警告处罚,相关文书均已送达其担保人及家属手中。经三次警告后,毛某仍不思悔改,仍拒绝返回社区矫正服刑地接受管理。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市、镇两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毛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居住地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贵溪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市司法局矫正股股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研究,2018年3月16日,贵溪市司法局依法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4月12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根据贵溪市司法局提供的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服刑人员矫正个案、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入矫谈话记录、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通话详单、社区矫正人员警告谈话笔录等证据,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五个月。
(三)贵溪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监督。贵溪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和贵溪市公安局。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股长了解有关情况,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收监实施情况】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裁定当日将法律文书送达沙县公安局,实施网上联网追捕。4月20日,贵溪市司法局获得毛某已返回鹰潭的信息,立即联系鹰潭市公安机关对其成功实施抓捕。并于次日顺利将毛某押送至福建省沙县看守所实施关押。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毛某此类恶习较深、故意逃避监管的,要严格管控措施,强化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同时,要以案说法,加强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警示教育,提高遵规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