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SJXH155021408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6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2018年2月27日,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张某家中有瓦房两间,经济条件比较差,妻子早年已离家出走,孩子长期在外打工。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规外出,拒不服从监管,经社区矫正机构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情况。
2018年4月2日,司法所电话通知张某到司法所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时,发现张某在未履行外出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已外出至广东省打工,经司法所走访村干部证实张某确已外出5天。司法所于4月2日开始多次电话通知张某立即返回鲁山并到司法所报到,均无果。4月3日,鲁山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张某第一次书面警告决定,并告知其受到三次警告的法律后果,但张某对警告处分无动于衷。鲁山县司法局又分别于4月12日、4月17日给予张某第二次、第三次书面警告。但张某依然无视警告,拒不回到居住地(鲁山县)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
(二)调查取证情况: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鲁山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张某违规外出、拒不回到居住地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情况:一是调取、查阅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的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到所报到通知书》《社区服刑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社区矫正工作文书及资料;二是组织由县、乡两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入户走访了张某的亲属、社区干部及邻居;三是集体评议是否提请撤销缓刑。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领导集体评议认为张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条件。
【建议情况】
(一)司法所及时收集了所有相关证据,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鲁山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2018年4月20日,鲁山县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
(二)2018年5月4日,鲁山县人民法院根据鲁山县司法局提交的《撤销缓刑建议书》,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情节严重,依法裁定撤销张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2018年5月4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向县司法局送达了刑事裁定书。
(三)鲁山县司法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提请撤销缓刑的程序中自觉接受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和鲁山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鲁山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高度重视,监督跟进鲁山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的工作进程,在法院作出收监执行裁定后,积极联系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对罪犯张某的追逃工作。鲁山县公安局行动积极,及时上网发布关于罪犯的追逃信息,2018年6月3日,张某被广州铁路公安抓获,6月8日,鲁山县公安局奔赴千里,将张某押至鲁山县看守所收监。
(二)鲁山县司法局开展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警示教育活动。一是将撤销张某缓刑的刑事裁定书张贴于各司法所,震慑社区服刑人员;二是各司法所以此案例为内容开展教育矫正活动,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和守法意识。
【小结】
罪犯张某罪犯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淡化,行为上拒不服从监管,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法律上对确实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罪犯实行缓刑制度,给予其附条件或受限制的自由,使其在一定的约束下和正常人一起生活,有利于罪犯改造身心、回归社会,然而,如果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将被撤销缓刑,重新收监执行。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管控,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固定、搜集相关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像张某这样心理顽固不化、故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罚对其进行严厉惩戒。张某被收监后,也给其它社区服刑人员以警醒: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要严格依照相关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到、参加教育矫正和社区服务等。因为,一旦再次犯罪或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就可能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面临法律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