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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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XH155021242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4年8月出生,未婚,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遵化市。2015年12月,刘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2016年1月12日,刘某到遵化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依法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
刘某自小娇生惯养,花钱无所顾忌。2014年刘某父亲因故意伤害罪入狱服刑,刘某与母亲务农为生,家庭经济条件明显下降。刘某为满足其日常开销,恶意透支信用卡数万元且无力偿还,并因此被判处缓刑。在社区服刑期间,刘某毫无悔改表现,不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定位手机时常欠费、停机,并在短期内连续未经批准外出。
2016年3月24日、5月6日,刘某两次因未经请假私自越界前往唐山市受到警告处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刘某进行训诫谈话,指出其在入矫三个月的严管期内,两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性质十分严重,影响恶劣,要求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并告知其如果再出现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受到两次警告后,刘某能够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及时汇报日常生活情况和思想状态,表现有了较大改善。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5月11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刘某脸色较差,问其原因,刘某称因患慢性阑尾炎,身体不适,并无大碍。
2017年5月15日,遵化市司法局获悉,刘某因吸食毒品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调查取证情况
刘某入矫后,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两次受到警告处分,且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收集了刘某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刘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取证。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2017年5月17日,司法所向遵化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局收到撤销缓刑建议后,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情况,经遵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于当日依法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遵化市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自觉将撤销缓刑建议书、相关证明材料和法院裁定书抄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和遵化市公安局,并协调遵化市公安局配合对刘某进行收监。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核实了有关案卷,认为撤销刘某缓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7年5月23日,遵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撤销刘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收监具体过程
遵化市司法局收到遵化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遵化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到遵化市公安局拘留所依法对刘某实施收监,将其移交至遵化市公安局看守所,由看守所统一送往监狱执行原判刑期。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遵化市人民检察院随同遵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监督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收监的全过程。
【小结】
刘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不接受监督管理和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置若罔闻,受到警告处分后仍不悔改,最终被收监执行。
对于刘某这类恶习较深、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详细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