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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冯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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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XH15501278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冯某,男,199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建瓯市。2016年7月,冯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2016年8月31日,冯某到建瓯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冯某长期独自一人租住在建瓯市一棚户区内,在社区矫正期间,矫正意识淡薄,无组织纪律,作风懒散,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表现较差,冯某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不能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对冯某的情况一问三不知,无法对其履行有效的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2月23日、27日,司法所通过短信平台、微信、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冯某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冯某对此置之不理,未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当日下午致电司法所,以前一天晚上上班至深夜造成第二天起晚了,无法准时参加集中教育为由,妄图逃避惩处,2017年3月2日经建瓯市司法局批准,决定对其进行第一次书面警告。2017年4月25日至26日冯某定位手机无故关机,司法所通过短信、微信方式及其监护人告知等方式多次通知后仍不开机,司法所通过走访,冯某的姐姐说冯某可能与其同案犯宋某一同在建瓯水西某烤鱼店工作,宋某同为建瓯市社区服刑人员,工作人员当即请司法所协助找到宋某了解情况,最终与冯某取得了联系,冯某表示每天都是上班到半夜,一到家倒头就睡,根本不知道手机没电而自动关机了,2017年4月27日经建瓯市司法局批准,决定给予冯某第二次警告处分。经两次书面警告后,冯某仍未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2017年5月11日至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抽查定位手机使用情况时,连续两天拨打其定位手机均无人接听,通过多方查找,得知其在建瓯市瓯宁街道某烤鱼店工作,2017年5月17日,经建瓯市司法局批准,决定对其第三次警告处分。经过三次警告后,冯某仍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不遵守纪律,2017年5月18日、25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短信、微信多次通知后仍不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活动,鉴于冯某的一贯表现非常差,加之监护人无法对其履行有效的监管,司法所对其矫正工作难以实施,其再犯罪风险较高,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司法所于2017年6月13日向建瓯市司法局呈报《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对冯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为了防止法院裁定对冯某撤销缓刑期间出现监管疏漏,司法所于2017年6月20日对冯某实施电子手环监管至2017年7月18日冯某收监执行。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居住地司法所司法奖惩评议记录、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送达回证、社区矫正谈话笔录,手机定位轨迹情况图、收看短信详细信息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记录表、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情况记录表、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告情况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居住地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建瓯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瓯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提交的申请后,审核冯某的相关材料,通过司法局司法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同意对冯某提请撤销缓刑的申请,并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向其原判决机关建瓯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建瓯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建瓯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建瓯市司法局向建瓯市人民法院移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同时也将该材料抄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和建瓯市公安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中心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7年7月12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2017)闽0783刑更监3号,裁定对冯某撤销原判刑罚中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中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过程
    根据建瓯市人民法院2017年7月12日做出的刑事裁定书,建瓯市司法局收到建瓯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立即安排部署,7月18日在建瓯市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依法对在建瓯市社区矫正中心参加个别学习的冯某实施抓捕,并送往建瓯市芝城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束后立即送往建瓯市看守所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建瓯市人民检察院随同市司法局到市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确保将社区服刑人员冯某移送至市看守所。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居住地司法所利用冯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于2017年7月20日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冯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对他的处理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冯某这样恶习较深、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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