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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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XH154874680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男,1989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2007年12月27日宋某因犯盗窃罪被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5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2007)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贵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2016年12月23日,宋某到贵德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宋某家庭条件一般,父母开了一间商铺维持一家人的生计,由于宋某为家里的独生子,从小被家人过分溺爱,没有及时对宋某的品行、行为加以正确引导,使其缺乏生活责任感、造成人格的缺陷,整日游手好闲,只想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由于宋某平时的花销大,父母无法满足其需求,其本人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掌握必要的生存技能和法律知识,再加上宋某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人员,使宋某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针对宋某多次犯罪,贵德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其分为严管级别,要求每日在手机上签到;每周到所进行指纹面部识别报到、每周电话和书面汇报1次本人的思想行为和活动情况;每月社区服务不少于24小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不少于12小时。本以为在严格的监管下宋某能改邪归正,不料宋某却无悔改表现, 入矫以来始终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12月23日报到后,社区矫正对象宋某出现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等情况。被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警告,并进一步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2017年1月13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多次督促下,宋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训诫谈话,要求其写下保证书。头几天,宋某还能遵守规定,按时手机签到、电话汇报。但不久宋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其家里、村委会、矫正小组等,得知宋某在外欠债无法偿还,债主上门讨要,宋某为躲避债主追款玩失踪。其矫正小组、家人表示无法得知其行踪,对其已无监管能力。司法所及时将这一情况上报县司法局。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经有关证明材料证实,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经过集体合议,于2017年2月20日向贵德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贵德县司法局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评议审核,2月22日,贵德县司法局依法向原判法院贵德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3月20日,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7月27日。
(三)2017年3月27日,贵德县公安局下发收监执行通知书,将宋某移送贵德县看守所收监。
(四)贵德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贵德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贵德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贵德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贵德县公安局收监执行通知书等同时抄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了解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贵德县司法局收到贵德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贵德县公安局的协助下找到宋某的暂住处,并依法对其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贵德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贵德县人民检察院随同贵德县司法局到社区矫正人员宋某家,将收监通知书等交于宋某父亲,并对宋某的父母做思想工作。随后到贵德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贵德县司法局利用宋某的案例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于律己,自觉服从监管,配合矫治,倘若心怀侥幸、无视法律的威严,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宋不珍惜相对自由的改造机会,故意逃避司法所的监管,针对这类社区矫正对象只能用法律的尺子矫正他的恶习,让他在“高墙”内进行反思。在平时的工作中,工作人员要将痕迹化管理落实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事事留痕、清晰明了的档案管理流程,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严肃性,杜绝社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