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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被依法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9-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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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XH154866475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女,1999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建瓯市,居住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2017年11月28日,吴某到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吴某家庭一共四口人,父亲在外骑黄包车赚点辛苦钱,母亲在工厂务工,还有一个在小学读书的弟弟。由于父母平时经常忙于工作,对其疏于管教,吴某初中就辍学在家,她一直无业,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交往,且长期夜不归宿。案件发生起因系因吴某与男友分手后与朋友叶某(14周岁)等人到河边下河,想以跳河自杀方式吓唬男友,但下河后踩空与叶某一同落水,致叶某被急流冲走,最终导致叶某死亡。为了得到死者家庭的谅解,吴某父母为了赔偿对方320000元人民币,最终导致了两个家庭的悲剧。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1月3日,工作人员日常监管时发现吴某定位手机连续两天关机,电话联系不上吴某,于是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进行核查,发现吴某未经请假擅自外出至上海割双眼皮,工作人员通过其家属联系吴某,要求其即刻回司法所报到。吴某在2018年1月12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给予其严厉批评,对其进行心理教育,经局例会研究,决定给予吴某书面警告处理;工作人员要求监护人起到监护义务,对吴某日常情况予以监督,有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经了解得知吴某目前仍无工作,在家庭为其赔偿背负欠款同时,仍通过信用卡透支等形式割双眼皮、购买新手机,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了对其的家访频率,多次教育她要珍惜家中父母为其的付出,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的机会,找份稳定的工作,规划好自己的生活;2018年2月11日至2月13日吴某定位手机欠费无法接通,经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后仍不去缴费造成无法定位,经研究决定给予吴某书面警告处理。在经两次书面警告后,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仍不思悔改,2018年3月18日至3月20日定位手机关机,多次拨打本人电话仍然联系不上,吴某又被书面警告处理。经过三次警告和教育后,吴某再次于2018年9月29日定位手机关机且人机分离,司法所本着“教育感化”的原则,希望再给她一次悔过的机会,提请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处以治安处罚,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对吴某某处以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在拘留结束后,司法局矫安股工作人员会同公安、法院少年庭庭长到司法所再次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进行谈话,告知其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每周按时报到,对其进行警示教育。但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通知吴某到司法所报到,但其仍连续十二天未到司法所报到,也未电话联系工作人员汇报本人情况,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矫正帮教股股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11月19日,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依法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和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矫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先后三次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罪犯吴文丽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收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定吴某按司法所要求的时间到司法所报道,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民警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南平市看守所收押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随同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社矫股一起到司法所和南平市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集中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由于长期无业在家,与社区上闲散人员交往,经过司法所多次警告教育仍不改正,未端正自身的服刑意识,且不接受思想教育,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在本案中,吴某虽经司法所、公安、法院的工作人员多次教育、处罚仍不端正服刑态度,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且其长期无业交往人员又系极易引发矛盾争端的人群,无论从监管风险和再犯罪风险上看均极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吴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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