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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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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XH154831524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56年9月出生,户籍所、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998年5月,因犯受贿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羁押于哈尔滨监狱,刑期自199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2009年4月2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减刑一年,刑期自决定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2015年2月15日,因王某患有严重疾病,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2月17日,哈尔滨监狱将王某移交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由居住地司法所对王某进行监管。社区矫正前期,王某病情稳定,表现尚可,其本人能够遵守相关监管规定,每月向司法所汇报病情,每3个月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病情复查。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1月27日,居住地司法所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王某送达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复查通知单,要求王某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1日前进行病情复查。2018年12月3日,王某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哈尔滨市司法局矫正大队工作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王某警告处罚。王某态度蛮横,以不应该进行病情复查为由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随后,司法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王某到司法所接受教育训诫遭到其拒绝,其本人拒绝改正、拒不配合司法所工作。道里区司法局认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既不按时参加病情体检复查、提供当期病情复查材料,又拒不改正、不接受司法所教育管理的行为已经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故责令司法所对其违反管理规定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道里区司法局的相关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截取了王某违反管理规定期间的手机定位轨迹图像,并调取了王某违反管理规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的笔录以及保证人、其亲属的询问笔录。道里区司法局认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应对其提请收监执行,并提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管理规定事实,道里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人员王某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道里区司法局将提请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收监执行调查取证的相关材料,提交给道里区人民检察院,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材料的合法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情况。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道里区司法局依法提请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拒绝提交病情复查报告、拒绝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病情复查程序等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定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管理规定事实成立,依据《社区矫正事实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收监执行。2018年12月6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由哈尔滨监狱通过监管机关立即将罪犯王某予以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12月6日,在道里区司法局及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哈尔滨监狱7名干警持《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到王某家中收监执行。到达王某家中后,王某以行动不便为由拒不开门,经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的多方劝说后王某开门,监狱干警对其宣告法律文书并执行收监。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王某收监执行过程中,道里区司法局自觉接受道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在王某被收监执行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区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收监执行后,道里区司法局以此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告诫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要警钟长鸣,时刻警醒自己,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更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将会受到制裁。通过此次教育后,在矫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得到明显转变。

【小结】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由于监外执行是在罪犯本人居住地进行,部分社区服刑人员错误地认为,监外执行等于不执行,不履行监管规定无所谓,因此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罪犯王某正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抗拒司法工作人员管理、不按期履行监管规定导致被收监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加强管理、帮扶的基础上,特别要注重思想和法治教育,从其内心深处改变以前的错误认识。对于知法犯法、拒不改正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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