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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袁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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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XH154711447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袁某,男,1972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梅河口市。2016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2016年7月13日,袁某到梅河口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袁某离异,与哥哥一起居住。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袁某在司法所社区矫正期间,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缺乏主动性,表现较为一般。2018年3月2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袁某电话关机,联系不到袁某本人,遂联系袁某哥哥,称袁某外出去探望病重的岳父,回来后补办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在3月22日、3月25日、3月27日连续给袁某打电话,均为关机状态。通过全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系统平台手机定位查询袁某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给袁某发手机短信,要求看到信息后马上回复,但直至4月20日,司法所通过多种渠道,尽了最大努力,始终无法联系到袁某本人,确认袁某无故脱离监管已超过1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袁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电话通讯记录、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手机定位记录、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组织查找记录等有关证据材料,向梅河口市司法局提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梅河口市司法局收到建议后,对司法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确认袁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缓的建议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于2018年4月23日,向梅河口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梅河口市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向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自觉接受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监督

梅河口市司法局将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和梅河口市公安局。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办案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梅河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8年5月2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对袁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袁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梅河口市司法局收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关于撤销袁某的刑事裁定书,联系梅河口市公安局,依法将袁某抓获送往看守所羁押,并将相关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随同梅河口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到看守所监督了解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梅河口市司法局利用本案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分析袁某被撤销缓刑的原因,警示教育他们要牢固树立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并引以为戒,珍惜机会、积极改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要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威严,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本案是一起对社区服刑人员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不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给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上了一场深刻而生动的警示教育课: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在刑意识,积极接受教育矫正,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及时上报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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