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社区服刑人员蔡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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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XH154710798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蔡某,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梁平区,2018年6月13日,蔡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2018年7月6日,蔡某到梁平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蔡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无悔改表现,不服从司法所监管,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司法所按照考核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扣分和批评教育,蔡某口头表示悔改,但事后依旧我行我素。
2018年7月12日,蔡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蔡某发现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遂立即联系蔡某矫正小组成员到其居住地查找,也未找到。直至7月14日,蔡某才到司法所报到,且言辞狡辩,没有说明不参加社区服务的正当理由。经蔡某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梁山司法所提请,7月16日,梁平区司法局依法给予蔡某警告处罚。2018年8月10日,蔡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蔡某,蔡均以种种借口推托,并撒谎和拒接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蔡某居住地查找也未找到蔡某,直至8月12日蔡某才到司法所报到。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司法所提请,8月15日,梁平区司法局给予蔡某第二次警告。2018年9月10日,司法所通过手机定位情况发现蔡某已离开梁平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蔡某,告知其立即返回居住地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蔡某到司法所说明了与朋友不假外出的事实,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司法所提请,9月12日,梁平区司法局给予蔡某第三次警告。2018年9月17日,蔡某再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
【建议情况】
(一)2018年9月18日,司法所组织蔡某矫正小组成员集体评议,一致认为:蔡某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又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司法所于2018年9月18日向梁平区司法局提交了《关于对蔡某提请撤销缓刑的报告》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梁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了集体研究,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蔡某缓刑、收监执行,并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和梁平区公安局。
(二)2018年10月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2018]渝0105刑更100号),撤销对罪犯蔡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蔡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三)梁平区司法局在对蔡某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梁平区人民检察院监督,主动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抄送了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司法所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8年10月9日,梁平区司法局收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后,及时向梁平区公安局发出协助收监执行的函,提请对蔡某进行追捕。公安机关在接到梁平区司法局协助函后,于当日下午将蔡某控制。梁平区司法局向蔡某宣读了撤销缓刑裁定书,并在公安民警协助下将其押送至梁平区看守所羁押。
(二)梁平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对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告诫社区服刑人员务必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依法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必须慎重,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搞变通、做选择。在社区矫正期间被依法撤销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思想上不重视,不能很好约束自己,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放任自流。对此,一方面应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