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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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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XH15469366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男,1988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新化县。2018年8月,因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2018年11月13日,陈某到新化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家共有5口人,父母在家务农,两个儿子都还在读书。陈某的父母亲均有严重的疾病,需要大笔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陈某自身也患有多种疾病,但因缺钱一直没有治疗,家庭十分拮据。陈某和同居的女友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后来因女友忍受不了家里的这种状况,两人最终分手了,两个孩子的抚养重担也压在了陈某的身上。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7月17日,在司法所联合当地派出所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尿检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对于陈某吸毒的行为,新化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9年7月18日对其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治安拘留所执行。

(二)调查取证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到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所证明的事实如下:

1.派出所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证明:2019年7月17日18时许,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某尿检呈阳性,有吸毒嫌疑,经审讯陈某对其吸食麻古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派出所于2019年7月18日受理了陈某吸毒案。

2.新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明:2019年7月17日在派出所对陈某进行尿液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陈某的检测样本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3.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派出所对陈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证明:陈某自2014年左右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后来也跟着别人一起吸食过一次海洛因,但是一直没有被公安机关查获过。最近一次吸毒是2019年7月5日上午9点多钟,陈某伙同他人在一栋没人住的矮房子内吸食了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陈某多次吸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2019年7月24日,司法所和新化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经两级评议,作出了撤销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缓刑的建议。同日,新化县司法局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和新化县公安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新化县司法局在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并将社区矫正人员陈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情况于2019年9月18日送达至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9年8月20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对陈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陈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新化县司法局收到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书后,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实施抓捕。2019年9月4日9时,新化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司法所抓获陈某,并依法将陈某送新化县看守所羁押。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陈某收监执行过程中,新化县司法局将陈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及案件相关情况抄送给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的全程监督和指导。2019年8月26日,新化县司法局在收到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及时将刑事裁定书报送给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对陈某实施收监的每个工作阶段均及时向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反馈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9月4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会上,司法所所长通报了此案例,并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意识,不可知法犯法;二是要认清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端正社区矫正的态度,在矫正期间内要遵纪守法,不能任性胡来;三是要在日常生活中谨慎交友,不准与社会上的闲杂人员聚赌、吸毒,不准去环境复杂的娱乐场所,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重新坠入犯罪的深渊。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不能有任何的马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日常表现、家庭环境都各不相同,在面对陈某这种家庭生活负担沉重、心理压力较大、情绪不稳定的矫正人员,更应在平时的工作中予以重点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心理疏导,方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矫正虽有情,违法自必究。为了帮助陈某,新化县社区矫正局和司法所尽最大的努力为他解决了就业问题,平时家里遇到什么疑难,司法所工作人员都为其进行心理疏导,排忧解难。但他却一直不懂得珍惜、不知悔改,进而再次触碰法律的“高压线”,重新坠入了违法的深渊,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遇到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主动给予帮助,对愿意悔改的人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努力做到思想教育从严,关心帮助到位,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帮助他们能顺利通过社区矫正的考验期,重新走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对不服管理、不珍惜改造机会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树立社区矫正的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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