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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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XH154641510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女,1987年6月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居住地天津市红桥区。2017年9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于李某正在哺乳期,2017年10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李某于2017年10月26日到红桥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6日,李某的孩子满一周岁,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因李某的刑期未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拟呈报收监。
(二)调查取证情况
李某入矫后,司法所要求其提供了新生儿出生的相关凭证,李某提供的出生凭证显示其儿子2017年1月6日出生,2018年1月6日年满一周岁,司法所留取复印件备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同时认定李某的儿子2017年1月6日出生,2018年1月6日年满一周岁。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2017年12月13日,司法所按照要求于李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前一个月向红桥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区司法局经会议研究,依照相关规定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按照程序提请收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李某提请收监的同时,红桥区司法局及司法所积极与红桥区检察院监所科负责人联系,并将提请收监的相关材料予以报备,使整个收监过程都在本区检察院的具体监督下完成。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1月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鉴于李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刑期未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做出对李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司法所针对李某的家庭情况和现实表现,制定了详细的收监预案。多次对李某进行警示教育和心理疏导,使李某认识到逃避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自愿接受即将入监的现实。2018年2月12日9时许,李某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准时到辖区派出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验明本人身份,并与其家属做好沟通和衔接。在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下,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协助公安红桥分局社会治安防范大队二大队、派出所将罪犯李某押上警车送往天津市女子监狱,在履行完相关交接手续后,顺利完成对李某的收监工作。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区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部门在收监当天全程监督和指导,确保收监过程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就本案例对该所列管的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起到震慑和警醒的作用。
【小结】
本案中,由于李某家里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为了稳定李某的情绪,实现顺利收监,区司法局多次对李某进行了警示教育和心理疏导,使李某认识到逃避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自愿接受即将入监的现实。同时区司法局还注意做好收监执行后的保障工作。确保李某的两个幼小的孩子能够得到妥善安置,李某能安心入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