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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社区服刑人员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9-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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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XH154639575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付某,男,1984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2016年12月,因盗窃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2016年12月30日,付某到襄城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付某家庭无特殊背景,父母双亡,其妻子与其离婚,留一子年龄尚小,是幼儿园学生。付某离家在某厂务工,工作一直不太稳定,收入也不高,勉强维持和儿子的开支。付某本人有点钻牛角尖,人际交往等社会关系复杂,与个别有案底的社会闲散人员混迹为伍。加之付某觉悟较低,对被判处缓刑一事从思想上认识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付某安心社区矫正的心理。

【事实认定情况】

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悔改表现。在明知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允许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情况下,仍多次打电话到司法所说自己要到南方发达城市去打工。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其提出的外出务工明显不符合外出请假事由,并建议其在本地找个适当的工作谋生,责令他必须按时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2017年2月初,付某先后两次电话给司法所申请想请假外出务工,按照规定,司法所均未批准。2月13日司法所发现对付某的手机定位失败,查找原因过程中无法与该犯取得联系,其本人亦未定期到司法所报到。襄城县司法局获悉后,迅速指派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查找,多次拨打该犯电话、发送短信,入村和村干部一起查找多次均未果,2017年3月15日原判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反馈信息亦无该犯消息。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了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且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襄城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襄城县司法局矫正办、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经集体评议通过。2017年3月20日,襄城县司法局依法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襄城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襄城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襄城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抄送襄城县人民检察院,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襄城县司法局矫正办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7年3月23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对付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襄城县司法局收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襄城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将查无踪迹的社区服刑人员付某相关信息录入公安网全国追逃系统。2017年7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将网逃人员付某抓获。襄城县司法局获悉后,迅速会同襄城县公安局组织精干力量,不远千里赶赴深圳,将付某带回。并依法对付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襄城县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襄城县司法局将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和襄城县公安局。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将付某收监的相关过程及法律文书进行了认真监督、审核。

(三)将付某顺利收监后,襄城县司法局组织矫正办、宣教股撰写相关新闻稿件,并相继在《许昌日报》、微信公众号《今日襄城》等纸媒和网络媒体上发表。以此为契机,襄城县司法局安排各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在矫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付某不接受思想教育,故意逃避社区矫正监管,所带来的后果是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

【小结】

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监管,可以使罪犯免遭关押,使其不脱离家庭和所从事的工作,从而避免了因执行刑罚带来的诸如名誉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对于社区服刑人员付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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